在正一的故事中,有某种东西让曾日理觉得听来有理。像蔡捕役这样的人其实并非职业警捕,而是通常被人称为“衙役”的地方上的跑腿。他们要干很多既令人生厌又低人一等的地方上的杂务,例如:拷打疑犯,送递传票,催讨税款,以及在官府衙门内外打杂。像蔡捕役这种从事警捕工作的人,在别人看来地位不高,也没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他们薪俸微薄,不得不通过向同自己打交道的百姓讨取“规矩钱”来过活。有些衙役甚至不在官府名册上,因为他们太穷,所以不得不作为编外人员而依附于人。他们根本没有薪俸,而只能在众人头上讨食。人们一般都说,衙役属于下等人,必须常常对他们进行检查。可是,出于衙役提供的服务是官员们须臾难离的,很少有人能够做到这一点。 ①此刻,蔡捕役被带上堂来,并被喝令跪下。虽然曾按察使对他的说词一再查究,蔡仍然坚持自己的说法。整整一天,他就一直跪在那里。最后,蔡捕投已是精疲力竭,并终于意识到,自己的戏已经玩完了。他于是招供道,自己确实曾向和尚们要过钱。
当他们拒绝给他钱时,他便一边搜查他们的包裹,一边威胁他们:“你们既是正经憎人,如何有这东西?你们得给我几千钱,才放你去。不然送到县里,就算是剪辫子的人。”
当蔡捕役在和尚的行李里找到了剪刀和绳子等说不清楚的东西时,事情变得严重起来。随着蔡的吼声越来越响,人们纷纷围拢了上来。众人歇斯底里般的反应使蔡捕役意识到,麻烦已经超出了自己能够控制的范围。他于是逮捕了正一,并说服众人散开.让他把正一拉了出去。然而,他并未将正一一直接带往衙门,而是把他,连同他那装有犯罪疑物的包裹,带到了座落于城墙下一条死胡同里的自己家中,超凡已被激怒,一直跟着蔡捕役,想讨回自己的行李箱。蔡捕役说:“你得找了那两个和尚来,才会给你。”超凡万般无奈,只好上衙门告状去了。
蔡捕役继续招供道,当他带着戴上镣铐的正一回到家里时,便对他说:“现在没有人了,你就随便吐出几吊钱来吧,我就放你走。”可是,已经怒不可遏的正一却坚持说,他要正式去官府告状。蔡捕役开始殴打正一,但也没有什么用。他意识到,除非能证明和尚们真的剪了别人的发辫,否则他自己的麻烦就大了。
不巧的是,巨成的箱子里只有一缕头发,而且,那头发还是直的,根本不像是从辫梢上剪下来的。于是,蔡捕役便在自己家里找到一撮旧头发,走到弄堂里正一看不见的地方,小心翼翼地将头发编成辫予。为了使证据更充实一些,他又从自己的帽檐上剪下了一些纤维,把它们编起来,看上去就像两条小辫子似的。他又将这些匆匆伪造出来的证物,连同他自己的一把剪刀。放到了和尚的行李里(这样,包里就有四把剪刀了)。然后,他便押着自己的犯人前往衙门。
在衙门里,正一尽管遭到了刑讯,却仍然不改他受到敲诈的说法。知县自作聪明地指出,正一和蔡捕役原本互不相识,两人之间并无芥蒂,所以,在蔡捕役身上找不到诬陷正一的动机。正因为如此,这个案子虽然经过了府衙的复审,亦未受到怀疑。
现在,鉴于蔡捕役已招出此事是他作弊:曾按察使便将这个案子退回了萧山县衙门。蔡捕役被打了一顿,又被带枷示众,但最后还是被开释了——或许就此他便成了一个更为谨慎的公共秩序卫护者亦未可知。和尚们也获得开释,每人还分得了三千二百钱,以使他们在被打断的骨头未愈合前得以过活。
公众的歇斯底里与卑劣的腐败现象结合在一起,几乎酿成了司法上的一桩大错。公堂上的用刑虽能逼人招供,却往往会因为受到指控的被告在上一级官府翻供而使供词难以作数。当某件案子达到省一级时,官员们因为远离肮脏的县府大堂上的种种压力与诱惑,对于被告的偏见也就小得多。谁说这是一件涉及妖术的案件?更有可能的是,这是由容易轻信的民众,受到贪婪的地方捕役中的恶棍以及无能的县府官员们的挑动,而造成的又一桩早已司空见惯的丑事。现在,省里的官员们很乐意于销掉这个案子。
然而,公众恐惧的浪潮比之曾按察使及其同僚们所意识到的来得更为汹涌。就在巨成及其朋友被捕的当天,在萧山的另一地点,人们打死了一名走街穿巷的白铁匠,只因为他们相信在他身上发现的两张护符是用于叫魂的咒文。官员们后来发现,这只不过是两张用来向土地爷赎罪的普通符文,这位不幸的白铁匠则是在自己的祖坟砍树时才带上它们的。此前一周.在与德清交界的安溪县(这也是叫魂恐惧蔓延的中心地区),村民们怀疑一个带有生僻口音,来历不明的陌生人是来叫魂的,便用绳子把他绑在树上,殴打至死。①
不到两个星期,浙江省叫魂的种种谣言便流传到了江苏。人们相信,以剪人发辫为手段的叫魂事件均是来自浙江的游方乞僧所为,而他们进入邻省就是来从事这种可恶勾当的,各地官府已处于戒备状态。过不多久,人们便发现了同样的怀疑对象。
苏州的乞丐们
苏州是中国最优雅的城市文化的结晶,也是中国首富江苏省省府所在地。1768年5月3日,当地的捕役抓到了一个外貌“可疑”的老年乞丐。抓他的理由是他为叫魂而剪人发辫。②然而,地方当局并未宣称偷剪发辫的妖术与辫子作为一种政治意象之间有什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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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两个事件中以私刑杀人者都被逮捕并以杀人定罪。我只是找到了安溪这一案例的初审与复审判决文件。见《刑科史书》,第2772卷,乾隆三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第2781卷,乾隆三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②《江苏按察使司录呈长州县捕获乞丐陈汉如等一案全卷抄册》,载《录副奏折·法律·其他》,乾隆三十三年八月。这一本九十页的小册子登录了整个苏州事件,是省当局就陈汉如等人的案件全部记录向军机处提呈的报告。军机处及刑部对疑犯的翻查则在《录副奏折·法律·其他》(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中作了小结。除非另外标明出处,本书关于苏州事件的所有赞料均来自这些文件。差不多同时,省内发生了另三个相近的案件:在昆山(4月30 日)、苏州(s月14日)、安通(5月28日),所有被怀疑剪人发辫的人都遭到了暴民的攻击,并都被逮捕,但后来又都获得释放。因篇幅关系,我未将它们罗列于此。有关这些案件的概要,参见《朱批奏折》,第855卷第4号,乾隆三十三年七月三十日(高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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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月的这天早晨被押人捕房的这个衣衫槛褛的家伙名叫丘永年,苏州府人氏。他今年五十八岁,是一个失业的伙夫,一直“在外边走江湖”乞讨。 4月26日,他流浪到了坐落于长江南岸的县城常熟,投宿于一处驿所。他在那里遇到了另两个像他一样靠沿路乞讨为生的无业游民:一个是陈汉如,二十六岁,本为苏州人氏,是失业的掸帚帽沿制作工;另一个是张玉成,四十一岁,从前是个卖咸鱼干的小贩。三人中,唯有张玉成来自外省,是从近四百里外的浙江绍兴沿着运河来到常熟的。在清中叶的盛世间,这三人都是没有什么社会地位的小民。他们发现自己都要朝南往苏州而去,便于5月2日结伴同行。
第二夭,他们到了陆墓,这是苏州城北、大运河边的一个商业闹市。丘永年盘腿坐在路边,他的两个伙伴则到一家当铺乞讨。这时,驻防于苏州的两个捕役,在另两个从常州县衙门来的捕役的陪同下,把他抓了起来。他们发现,他的身上藏有一把刀子以及一些纸符。当捕役们盘问他时,人们围了上来。在旁观者中,有一个名叫顾正南的十岁男童,只要有人愿听,他便对人说,当天早些时候,他感到自己的辫子被人拉了一下,却没有看见是谁拉的。对捕役们来说,这就足够了。张、陈两个乞丐很快也被找到,并同丘永年一起被抓了起来。三人都按惯例受到了夹棍的伺候。面对着在自己身上被发现的同此事有牵连的证据,丘永年仍然坚持道,那把刀子是用来做兰花豆以供出卖的,纸符(每张上都印有“太平”两字)是用来贴在市场街道的各家门道上,再请人予以施舍的。三人都坚决否认犯有剪人发辫的罪行。那个男孩被带进来接受询问,叉重复了他的故事:小的今年十岁,在学馆读书。三月十七日(译者注:此处为阴历;阳历应为5月3日),小的回家往北走路,有一个人在小的背后把小的发辫扯了一扯。小的急回头看,那人已飞跑去了。小的辨子未曾剪去。适逢营里拿获这些人,叫小的去认。其时,小的在前走,那人在背后,没有看见他面貌。如今这到案穿黑服的陈汉如,好像是那人,但认不清切的。
后来,疑犯们又被带到了县衙门,再次受到夹棍的刑讯。陈汉如表示,他对于“以药迷人”及剪人发辫这类的事一无所知:那孩子也供认不清。前蒙营里把小的踏过杠子,不敢妄认。现在膝伤未愈,况那兵快拿获小的细细查搜,并无带有违禁东西,就再夹死小的,也供不出什幺,求饶刑。
最后,屠知县只好释放了他们。他在结案奏折中写道,这三人“均系无籍之徒,结伴求乞,并非善类。但各加刑鞫,俱无剪辫确据,即顾正男亦指认不清。所获纸符,验非镇压迷人之物,且未另有受害之人首报,似非扯辩正犯。 ①侯将丘永年、陈汉如、张玉成递回各原籍,交保安插,仍俟另缉正犯可也”。
然而,公众情绪受到的干扰极为深广,使得屠知县不能认为案子就此已经了结。5月9日,他发布告示称:“本县访有剪辫匪徒,为害不法。”调查仍在继续。尽管乞丐们的罪行未获证实,但屠知县的告示要求那些也许曾受他们之害的人们不应畏惧可能会受到骚扰,而应挺身而出,对害人者及其谎言予以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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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官方文件中,被怀疑或指控犯有罪行的人通常被称为“犯”。为了保留中国司法制服中对于被告这种带有歧视的味道,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引语,凡在中文原文使用了“犯”一词时,我均相应地甩“cnminal”(罪犯)一词来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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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人犯之一却未能获得释放。5月5日,那两个最初捕人的捕役(他们因而也在人犯被拘在县的整个期间负有看管他们的责任)报告说,张姓人犯正在发高烧,并已不能进食。屠知县立即下令找来医生为他看病。如果人犯在狱中死去,那便意味着繁琐的发文填表。同时,要是知县被发现有玩忽职守或虐待人犯的过错的话,还会受到罚俸的处分。可是,捕役们又报告道,张姓人犯的情况继续恶化,到了5月20日,他已经只剩一口气了。医生发现,他脉息微弱,皮肤燥热,舌胎发黄。捕役们还报告说,虽经使用草药,却未见效果。当天晚上,病人就死了。
一个乞丐死在狱中自然不会惊动什么人。虽然清代的牢房大概不会比当时其他地方的牢房糟糕多少,但即便对一位意志坚强的英国人来说,1860年在刑部牢房被短暂关押的经历,也算得上是一种考验了:
监狱的纪律本身并不十分严厉。如果不是因为饥饿,臂上和腿上有镣铐与绳索之处引起的疼痛,脊骨上受到铁制颈珈的重压,爬来爬去的臭虫弄得到处感染,再加上犯人们不时会被带走遭到殴打用刑(当被送回来时,他们腿上和身上总是鲜血淋淋,虚弱得连爬都爬不动了)——如果不是因为这一切,狱中就没有什么别的太大的痛苦了。①
一位中国文人曾在同一监狱被关押过一年(1712~1713年),他对同狱难友们的遭遇作过这样的描述:“他们原先的寝食习惯均被忽略,如果得病,亦得不到医药。这就是他们为什么这么容易死亡的原因所在。”②现在,刚才提及的苏州这个张姓乞丐的案卷被人小心翼翼地塞进了各种证词,用以证明他的死因。证词中有来自狱卒的(“小的并没有把他凌辱”),有来自同狱囚犯的(狱卒“实无凌辱他的,情愿具结”),有来自县医的(“不治之症”).还有来自验尸官的(“生前患病身死”)县里出资为他买了一口棺材,同时,他的原籍所在县也得到了通知,以备他的亲属会提出认尸的要求。
一个囚犯死了,另两个则因缺乏证据而获开释,这实在算不得是一件值得记忆的司法案例。然而,因为这样一件颇令人棘手的事终于得到了解决,屠知县却免不了感到如释重负。虽然为使自己不致在今后受到玩忽职守的指责,他必须发布那道关于这一剪发公案的公告,但他并不因此便认为有理由继续关押丘、陈两个乞丐。这只不过是一件荒谬的小事,只不过是一些在愚昧百姓中流传的迷信谣言而已。至于那个令人讨厌的孩子,也许只是在胡思乱想。
死了一个囚犯?——可是囚犯死亡是什么时候都会发生的事。会因为此事而惹出别的麻烦?——可能性实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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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洛赫的叙述,转引自博德:《十八世纪北京的监狱生活》,载《美国东方协会杂志》,第89卷第2期(1969年),第329页。
②转引自博德:《十八世纪北京的监狱生活》,第3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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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口镇奇事
浙江省湖州府的法云庵是净庄和尚居住并从事法事的地方,它正好座落在离吴石匠遭遇妖术事件处不远的南条河下游。 ① 1768年春,又到了要到苏州为庙里补充供给(例如采备焚香之类的供品)并探亲访友的时候。净庄雇用了一位桃姓的船民,送他和六个同行的和尚乘船顺太湖东岸去苏州城。净庄和侍僧大来随身共携带了一千文铜钱。其他人身上则带钱不等。
他们是5月4日(亦即乞丐们在苏州被逮捕的第二天)出发的。
第二天下午,他们的船停泊于湖边的商镇胥口镇。净庄和尚与船夫上岸去置办食物时,在胥王庙歇脚休息。一位名叫张子法的渔夫进得庙来,问净庄是不是从湖州来的。
近来,恐怖的谣言已使当地人相信,湖州来的和尚们正在当地剪取人们的发辫。难道净庄和尚也是他们中的一个吗?张子法威胁说,他要抓住他们探个究竟,吓得净庄和船夫逃出庙来。张以为自己的怀疑得到了证实,也大喊大叫地尾随他们追出庙来。
市场上的人群将这两人团团围住,并开始对他们拳打脚踢,使姚姓船夫受了重伤。
一个匆匆赶来调查此事的捕役收缴了净庄的物品,对之并连同姚姓船夫船上的行李物品一起,进行了搜查,并没有发现任何可疑的物件(诸如剪刀等剪人发辫的工具,或是用来害人的迷魂药粉,等等)。然而,周围的人们是如此激愤,使他实在不敢擅自放走这些人。于是,他押着净庄、姚姓船夫、原告张渔夫以及其他和尚上了船,启程前往位于去苏州水路中途的木渎镇上的县丞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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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录副奏折·法律·其他》,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傅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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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黑后,船停泊在木渎镇码头。捕役将其他人留在船上.自己押着净庄和尚去衙门。路上,他曾停下来向当地的兵营报到。到了衙门,他发现县丞出去了,便又押着净庄回到了营房。此时,在当地市场上,人们已得知剪人发辫的和尚被逮捕的消息,
于是一大群人吵吵嚷嚷地聚集到了码头上。一批以唐华和李三为首的当地泼皮发现船上还有几个和尚,便将他们和船夫一起拖上岸来,带到了兵营。,当天深夜,几个不明身份的人上了船,偷走了那几个过路和尚的钱财衣物,姚船夫的船也被毁坏了。
现在,捕役开始担心,如果这几个嫌犯在木渎镇停留更久,恐怕会惹出大麻烦来。于是,他另雇了一条船,连夜将这批可怜的人送往苏州,让吴县知县亲自审理。因为缺乏剪人发辫的确切证据,知县判定,净庄及其同伴不过是几个守规守矩的和尚。他还进一步判定,张子法作为此事的肇始者,应对整个事件负责。可是,和尚们对自己仅仅获得了开释却并不感到满足。他们又越过知县,直接向知府衙门告状.要求对他们失落的钱财与衣物进行赔偿。尽管并无证据表明张子法本人偷过任何东西,知府仍命令昊县知县将他扣押起来,并强令他归还和尚们的钱物。
官僚机制对妖术的处理
1768年蔓延于中国东部与中部的大恐慌是以各地有关妖术的种种信念为丰富的养料滋生而成的。从细微末节来看,地区间的情况并不相同,但各地的信念中都包含有以下一些要素:在某种条件下,人的魂能够同拥有魂的躯体相分离;一个人若掌握了另一个人的魂,便可以利用它的力量来为自己谋利;若要偷取别人的魂(亦即“叫魂”),可以通过施展妖术来实现,或者可以对着已从受害者身上分离出来的某种实物(例如男人的辫梢或女人的衣襟)念咒,或者可以把受害者的名字放在一根将要打入地下的桩子的上面或底下,并在打桩时念诵受害者的名字;通过向受害者撤出粉状的迷药,可以使他在被剪去发辫时无法抵抗;受害者极可能是男性孩童;受害者会得病或死去。
在一个通过父系继承,婴儿死亡率又极高的社会里,对孩子(尤其是男童)的保护,是生活中唯此为大的事情。在清代,人们对大多数疾病的原因还不甚清楚或存有误解,因此,当孩子患病的时候,便不能排除这是否因妖术引起的可能。那些本来便与超自然事物打交道的人(如和尚与道士),在人们按情理的推想中掌握着操纵超世俗事务的种种手段(例如,大概是从密书中抄录下来的符文咒语),也就最有可能是妖党术士一流了。
那么,省里的官员们对这一切究竟是如何看待的呢?这里存在着三种可能。官员们可能相信,关于叫魂妖术的种种流言纯属胡说八道,根本不曾发生过这种事;他们也可能认为,尽管一些犯罪分子也许真的会剪人发辫,或会将人名打人桥桩。但这充其量只是民间的一种迷信行为,并不真能达到叫魂的效果;最后一种可能是,官员们不仅相信有人在从事叫魂妖术,而且也相信这种妖术确已害过人或可以害人。
通过省里官员们处理春天的妖术事件的方式可以看出,他们既因责任所在而需谨慎行事,却又对不可知论不以为然。要在两者之间保持某种平衡,使他们颇感棘手。当叫魂的疑犯被带到他们面前时,他们必须进行细致的调查。归根结底,面对这种为民众所深恶痛绝的罪行,又有哪个知县或按察使敢抱一种玩世不恭的嘲笑态度呢?正如读者在本书第四章将看到的那样,一系列在形式上相似的妖术行为均为刑典所禁,这就使情况更是如此。同时,也许妖术真的是存在的,尽管可能性很小,可又有谁敢担保这样的事绝不会发生呢?但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肯定还是因此而引发大恐慌的可能性。如果坏人试图施行妖术.他们实际上便已经在民众中触发了危险的恐惧感,因而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但到头来,所有的妖党疑犯都因为证据不足而获得释放,反倒是那些对他们提出指控的原告却因为成了笨蛋或作假者而陷于难堪。当官员们在审讯大堂里站起身来时,一定轻轻地舒了一口气。在他们退堂后下去用茶时,一定感到自己对于无知大众的轻蔑态度本来就是有道理的。
可是,民间的恐惧难道就此便止息了吗?这实在不太可能。
不管判案的官员对妖术的存在信与不信,受到惩罚的是原告而非被告这一点,已使他看上去是对妖术手软。不管特定的官吏有着怎样的精神状态,官府在面对困妖术而引发的歇斯底里时,其反应总足要把案子从街上转移到官府大堂上来。若在某人的管辖范围内发生了公众动乱,那便是此人无能或无知的铁证。这比之未能完粮纳税更确定地会摧毁一个人的仕途生涯。虽说以私刑处死一个陌生人可能会使一大群人平静下来,但没有哪个官员愿意让自己的业绩中染上这样的污点。当然,根据《大清律例》,某些弄神弄鬼的行为是杀头之罪,一个妖党疑犯因而是可以被起诉的。但是,既然所有判处死刑的案子都要受到直到最高一级官府的复查并最终要由皇帝本人过目,那么,证据还是要充实一些才好。如果在这些复查中发现了作假或毁谤的情况,唯一的补救办法便是惩罚原告与释放被告,以此对民众中不负责任的言论和无法无天的暴行提出警告。然而,要阻止公众为对付妖术而大动干戈,也许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根据其他文化所提供的例证,如果政府因为认为妖术不可知或不可信而禁止老百姓以暴力来对付它,则其声誉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害。纳瓦霍人曾抱怨说,白人当局不仅禁止他们杀害巫师,甚至“对那些在我们看来已犯下了最严重罪行的人们也不予以惩罚”。①在现代,东非的一些政府曾对民间某些对付妖术的措施(例如通过毒物进行裁决)予以压制,其付出的代价则是被指责为“同罪恶站到一起去了”。②从维护政府公共形象的角度来看,最聪明的也许是乌干达的那种解决方案。在英国的管辖下,那里有一个法律,对为了威胁对手或为了制造一种使别人展惧自己的名声而“假冒”为巫师的人,要予以惩罚。在这个事例中,政府并不承认自己相信巫术实有其事,但却表明自己是在同假冒从事巫术的行为作斗争。可是,普通乌于达人却并无能力分辨什么是假冒的巫术,什么是真正的巫术。结果,那些有巫师嫌疑的人便被强行带到当局关押起来。③正如我们以后将要看到的那样,《大清律例》中有关反妖术的条款同乌干达的不可知论颇有异曲同工之妙。
由于事情大概本来就该是那个样子,省里的官僚们一定觉得自己的公堂在处理1768年初的这几个案子时还是相当顺手的。吴石匠受到的诬陷以及蔡捕役的贪赃枉法不是都被揭穿了吗?那几个在胥口镇和苏州事件中受刭诬告的人不是也都被开释了吗?还有,民众不是也都受到了恰当的警告,即他们不应匆忙不迭地对别人提出控告吗?虽然说,当皇帝在循例审阅因杀人而被定罪的案子时,那种对形迹可疑的流浪者动用私刑的情况最终是会引起北京的注意的,但至少在当时,还没有什么真正与妖术有关的案子值得劳动皇帝的大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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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克拉克杭:《瓦瓦霍的巫术》,波士顿1967年重印本,第116页。
②米德尔顿和温特编:《东非的巫术与妖术》伦敦1963年版,第21页。参见该书《序论》③ 倍蒂:《班洋罗的妖术》同上书,第27~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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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于妖术的恐惧依然深深地留存于人们的记忆之中。难道竟没有什么办法能保护人们不受这一灾祸的危害?公众所得到的保障实在是太少了!到6月21日,大恐慌已经越出长江下游的各个省份而扩散到了近千里外的上游城市汉阳府。在那里,一大群在街头观剧的人抓住了一个可疑的“妖人”,将他殴打至死,然后叉焚烧了他的尸体。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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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朱批奏折》,第865卷第1号,乾隆三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定长)。读者也许会对我用“大恐慌”一词感到不解。我使用这一词是经过考虑的,因为这是西方的观察者们在其他的场台看到这种现象时所用的词。《字林西报》的一个记者曾在1876年亲眼目睹了一件由剪人发辫而引起的恐慌(参见第十章),他写道:“从上星期五起人们在这里(武昌)看到的骚乱”是由一种认为剪人发辫者就在户外,而受害者在三天内就会死去的信念引起的。“消息的流传使大恐慌蔓延全城……可以看到,人们脸色凝重,在街上行走时,有人将辫子由肩上拖到胸前,有人则将辫子小心翼翼地握在手里,遇到外国人或任何看上去可疑的人时,都会显得相等不安……几乎所有的孩子都在衣领上挂有一个装有符咒的红袋,或者将符咒写在一块黄布上,再系在头发上。”(《字林西报》,1876年8月4日,第1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