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朱元璋又以谋反的罪名,诛杀了大将军蓝玉。蓝玉是洪武时期的主要将领之一,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他率15万大军出塞追击蒙古军队,直到捕鱼儿海(即今贝尔湖),俘获男女7.7万人,大胜而归。此后,他又多次北征蒙古,立下赫赫战功,被晋封为凉国公,位居大将军之职。蓝玉统兵多年,在军中颇有威望。在蓝玉麾下有骁将十余员,个个勇勐善战。以一介武夫起家的朱元璋,原本就最忌武人拥兵。而蓝玉却自恃功高势大,骄横不法。在军中,他擅自黜陟将校,进止自专,甚至不听君命。某次北征还师,夜扣喜峰关,关吏没有及时接纳,蓝玉就纵兵毁关强行进入,这一举动显然引起了朱元璋的猜忌。在地方上,蓝玉霸占东昌民田,私蓄奴婢,纵奴作恶乡里。此事后为御史举劾,但蓝玉竟怒逐御史。他还让家人私买云南盐1万余引(每引200斤或400斤),进行走私。又因奏请多未采纳,一直对朱元璋心怀不满。这些做法,终于让朱元璋动了杀心。洪武二十六年,锦衣卫指挥蒋瓛告发蓝玉谋反,朱元璋就将他处斩,并族诛了三族。平时与蓝玉关系莫逆的许多将校,也都被定为“逆党”,遭到了抄家灭族的下场。当时因这个案件而被诛杀者多达1.5万人,军中的骁勇将领差不多都被杀戮殆尽。在历史上,通常将胡惟庸案和蓝玉案合称为“胡蓝之狱”。朱元璋借蓝玉案彻底铲除了将权对皇权的潜在威胁,将军权牢牢地控制在自己的手中。随后,他分大都督为左、右、前、后、中五军都督府,与兵部相互制约,以分其权。五军都督府只管军籍和军政,不能直接指挥军队。只有到战时才由皇帝临时任命总兵官,战后总兵官须立即归还将印,所统军队则归驻其原来卫所。从此,诸将奉命唯谨,军权皆出于朝廷,不敢有所专擅。
除“胡蓝之狱”外,朱元璋又以各种罪名诛杀功臣。朱亮祖、胡美、周德兴、王弼、谢成、傅友德和冯胜等人,都先后为明太祖所杀。在淮西朋党集团中,常遇春、胡大海等人在开国之前就已经死去。地位较高的,还剩下徐达和汤和二人。据稗史笔记记载,徐达暮年曾患重病,背部生疽,病愈后医生千叮万嘱,说此病忌食蒸鹅,吃了病会复发,一发便无可救药。洪武十八年(1385年),明太祖因念及功臣,派来内监赐食给徐达,所赐的竟然是只全鹅。徐达明知朱元璋的用心,但君命难违,只得淌着泪水当着使臣的面吃下,果然,没过几天便一命呜呼了。另一位功臣汤和与朱元璋是同村人,小时两人曾一道放过牛,他自然最了解朱元璋的心曲隐微。于是,就主动交出兵权,告老回乡。朱元璋大喜过望,立刻派人到凤阳为他修建府第,厚赐田宅。明初功臣宿将得以善终者寥寥无几,汤和,便是其中幸运的一位。
“胡蓝之狱”等大案前后达十几年,诛杀元勋宿将4,5万余人,将淮西朋党集团的势力根除殆尽。及至洪武末年,开国公侯勋戚所剩无几,曾经煊赫一时的淮西朋党集团,从此退出了明初的政治舞台。对于朱元璋的残酷杀戮功臣,历来有许多人发表过意见。清人赵翼就认为:(朱元璋)借助诸位功臣之力以取天下,及至天下既定,即将辅助夺取天下之人悉数诛杀,其残忍的程度实千古所未有!
赵翼所言自然是一个事实。不过,我们也应当看到,明太祖镇压淮西新贵势力,解除了对皇权的威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是完全必要的。它极大地稳定了明初的局势,使得明代新近确立的政治体制得以顺利延续。对此,明太祖与其太子朱标的一段故事颇耐人寻味——朱元璋迭兴大狱,诛杀元勋功臣,太子以为株连过滥。他劝谏道:“陛下杀人太滥,恐伤和气!”朱元璋闻言默不作声。翌日,他故意将一根棘杖丢在地上,让朱标十起,朱标面有难色。朱元璋便不失时机地开导说:“你怕刺不敢拿,我替你将这些刺拔掉,然后再交给你,岂不更好!”显然,将棘杖上的刺拔掉,一直是朱元璋蕴藏在心底的隐衷:在他看来,太子朱标生性过于懦弱,自己死后未必能镇得住那些元勋宿将,故而有必要在自己生前解决这一难题,消除他们军事叛乱的威胁,以让朱标稳坐皇帝宝座。当然,朱元璋将“胡蓝之狱”作为实行专制独裁、排斥异己的正当理由,也使得明初的君臣关系大为紧张。大批的诛杀,让朝廷上下的文武官吏人人自危。据说,当时的京官在每天早晨入朝之前,总要与妻儿诀别,交代后事。及至傍晚平安归来,便阖家庆幸,以为又多活了一天。大兴“胡蓝之狱”,也使得朝廷的元气大受损伤,造成了朝廷将才的极度缺乏以及中央军事实力的削弱,客观上形成了中央与藩王军事实力对比上的不平衡。建文年间当“靖难之役”突发之时,明惠帝几乎找不到合适的统兵之将,“蜀中无大将,廖化当先锋”,年逾花甲的耿炳文率师迎战,屡屡败绩。于是,明初的政局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朱元璋在大兴党狱、翦除功臣势力的同时,又将自己的儿子封为藩王,企图依靠封建藩王保持政权的长治久安。他分封诸子为藩王,主要是捍御外患,襄辅王室。对于前者,当时边防的重点在于对付北元蒙古势力,故而沿着长城内外,明初择其险要之区分封了9个藩王。其他分封内地的藩王,则分驻各省要冲,世袭镇守。他虽然对藩王也做了不治民事、不授封土等等限制,但他惑于封藩能收到羽翼朝廷、巩固边防的作用,便日益加重藩王的权力。在政治上授予藩王自置官属及移文朝廷索取奸臣的权力,甚至出兵“清君侧”的特权:经济上赐给他们大量良田与巨额禄米;军事上则拥有护卫甲士,少者三千,多者数万。随着诸王权势的膨胀,与中央政府的离心力量愈来愈大。及至朱元璋一死,由分封制种下的恶果,随即使得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矛盾由隐蔽转为公开。在他死后不久,就发生了“靖难之役”。夺取建文帝皇位的不是朱元璋先前耿耿于怀的功臣宿将,而是他亲自培植起来的藩王,这是“雄猜好杀”的朱元璋所始料未及的。朱元璋惩治贪污据说,洪武时期的大臣在每天早朝前,定要与妻子诀别,安排好后事,犹如上法场一般,意谓此去凶多吉少。下朝后阖家欢悦,庆贺又活过一天,真是“度日如年”。有经验的大臣都知道,上朝时朱元璋将玉带高抬在胸前,即表示心境平和,不会轻开杀戒。如果将玉带按于腹下,肯定怒火中烧,当朝必有不少人难逃杀身之祸。生活在当代社会的人们恐怕永远也难以体味“伴君如伴虎”的悲凉!

第二章

清代学者赵翼在其《廿二史札记》中有《朱元璋重惩贪吏》一节,其中转引明人笔记《草木子》的内容,特别讲到明太祖朱元璋将剥皮作为惩办贪官的重要刑法之一。朱元璋为整肃吏治,杜绝贪污,鼓励平民百姓申诉揭发。凡查实贪污款额在白银60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之后,仍要剥下其皮,填充干草,制成人皮草囊,挂在公堂之上,以起到触目惊心的效果。在各个地方衙门的左侧,修筑一座庙宇,一方面祭祀土地神,一方面作为剥取人皮的专门场所,号称“皮场庙”。
数百年之后,我们仍不难想见,当年在人皮革囊相伴下明朝官员的惊恐心境。贪污腐化固然十分可恶,但这种剥皮的惩治手段恐怕也是空前绝后的。这大概是历代惩办贪吏的一个最极端的表现,这种过激方式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朱元璋对贪吏的切齿痛恨与其本人的阅历分不开。
创立元朝的蒙古人武功之盛可谓超迈古今,他们横扫亚欧大陆,创建起疆域空前的大帝国。元朝创建后,也许是出于对自己武力的过分自信,蒙古族统治者忽视了征服与治理之间的天壤之别,“以马上得之,又以马上治之”,其固有的社会组织根本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又不注意创建与健全相应的制度与机构,由此导致统治秩序的脆弱与紊乱。在元世祖忽必烈死后,政治危机时常将帝国推向风雨飘摇、动荡不宁的境地。最突出的又最激烈的冲突便是皇位之争。蒙古族与色目大臣拥有兵权,公然参与皇位之争,互相屠戮,混战不休。据粗略统计,从忽必烈去世到元顺帝即位,在40年的时间里,有10位皇帝走马灯似的粉墨登基。这种兵戎相见的皇族恶战,对元朝统治秩序及社会伦理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皇位往往被称为“国本”,也就是保证封建王朝正常运转的轴心,对皇帝的忠诚与尽职尽责又是封建社会伦理道德的基石。皇位缺乏稳定,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的躁动不安。与此同时,挥霍奢侈之风在元朝皇室及贵族中间盛行,其程度达到骇人听闻的地步。
元朝最高统治集团的内讧和肆意妄为,从根本上决定了元朝官府的风气。元朝政府公开卖官鬻爵,按官位高下各有定价。这些上任的官吏自然将任职作为巧取豪夺的良机,货贿公行,“惘然不知廉耻为何物”。各级官吏巧立名目,公开索要,如下级参拜上司就需交拜见钱,无事白要为撒花钱,逢节则索要追节钱,庆贺生辰则要生日钱等等,名目繁多,不一而足。就连负责纠察百官的肃政廉访司的官员进入衙门后,也根本不问政事与百姓疾苦,只是带着手下检称地方官员奉送的银两,而奉送的银两数量就直接决定着官员的宦途。官场如同市贩,政治腐败已到了无可救药的地步。
皇族、权贵及各级官吏的挥霍浪费及贪污腐化都是创建在搜刮民脂民膏的基础上,时有民谣云:官法滥,刑法重,黎民怨。
人吃人,钞买钞,何曾见!
贼做官,官做贼,混愚贤。
哀哉可怜!
地方官吏为满足自己的贪婪及上司的索要,如狼似虎地搜刮民财,敲骨吸髓,无所不用其极,在平民百姓看来,这些冠冕堂皇的官员同那些打家劫舍的强盗一样凶残。层层加码的盘剥与敲诈使亿万平民陷入了水深火热的深渊,明太祖朱元璋就是元朝残暴统治的无数受害者之一。
洪武十一年(1378年)四月,身为万乘之尊的朱元璋已是苍颜皓首,但依然无法忘却童年悲惨的记忆,特撰《御制皇陵碑》文,真切地记录了他童年的遭遇,这篇自传性质的文献至今读来仍令人心中充满酸楚:昔我父皇,寓居是方,农业艰辛,朝夕彷徨。
俄尔天灾流行,眷属罹殃,皇考终于六十有四,皇妣五十有九而亡。
孟兄先死,合家守丧。
田主德不我顾,呼叱昂昂。
既不与地,邻里惆怅。
忽伊兄之慷慨,惠此黄壤。
殡无棺椁,被体恶裳,浮掩三尺,奠何肴浆。……
朱元璋出身于贫苦的佃农家庭,一家人终年辛勤劳作,却依然无法摆脱一贫如洗的状况。元朝至正四年(1344年)春,其故乡淮北地区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大旱之后蝗虫又起,加之瘟疫肆虐,朱元璋的父母及长兄相继过世,孤苦伶仃的他找不到一块安葬亲人的墓地。幸得一位好心人慷慨相助。朱元璋才有一片荒地掩埋亲人,但“殡无棺椁,被体恶裳”,草草了事。接踵而至的天灾人祸,使年幼的朱元璋陷入了家破人亡的绝境,万般无奈之下,他与仲兄洒泪而别,各自逃命。为讨得口粮,朱元璋经邻人介绍进入僧庙作杂役。可是时过不久,连寺庙僧众也逃荒而去。孤苦无依的朱元璋只得四处乞讨,尝尽了人生的悲苦与坎坷:仰穷崖崔嵬而倚碧,听猿啼夜月而凄凉。
魂悠悠而觅父母无有,志落魄而泱佯。
西风鹤唳,俄浙沥以飞霜。
身如蓬逐风而不止,心滚滚乎沸汤……
曾挣扎于死亡线上的朱元璋在经历了这些刻骨铭心的苦难后,对那些只知贪污盘剥、丝毫不体恤百姓的官吏产生了切齿的仇恨。即位之后,朱元璋常常对左右侍臣讲到这一点。他说:从前我在民间,常常看到州县官吏个个贪财好色,日日驰逐饮酒为乐,对百姓疾苦漠不关心,我心里十分痛恨。因此,朱元璋宣布:今创业之初,若不严立法度,革除奸弊,百官定然因循故习,不能振举。今后,凡遇到官吏蠹害黎民者,绝不宽恕。
当然,国君施刑应本之国法,朱元璋也是十分清楚。他很早就重视王朝法制的建设,曾强调“礼法为国家纲纪,礼法立则人心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在统一全国之前,朱元璋就着手各种法规的制订,并谕示群臣:“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目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朱元璋的这些观点是有着前车之鉴的。元朝官府滥施酷刑,并没有能够压制住平民反抗的狂潮,也无法挽回复亡的命运。亲身经历元末农民战争的朱元璋体会颇深。由此可见,朱元璋在建国之初并没有单纯推崇酷刑,而是主张用简明的法律条文治理天下。
然而,客观情况的发展出乎意料之外,明朝初年,尽管朱元璋三令五申严禁贪残扰民,但各级官吏因循元朝遗习,贪墨之风泛起,作奸犯科之事频频出现,大有屡禁难止之势,人们形容当时的情景为“赃吏贪婪,如蝇蚋之趋朽腐,蝼蚁之慕腥膻”。这使朱元璋极为恼怒。刘辰《国初事迹》曾载:朱元璋于建国之初,编定刑律颁布于各级官衙,谕令遵行,岂料犯法者特别多。朱元璋曾愤愤地说:“我欲铲除天下贪官污吏,奈何朝杀而暮犯。今后犯赃者不分轻重,皆诛之。”素以性格刚断、行事果敢的朱元璋绝对无法容忍这种局面的延续。他公开扬言:“从吾命者,五福备于身家;不从吾命者,五刑备坐于家身。”出身草莽的朱元璋大开杀戒,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对贪官污吏的屠戮拉开了序幕。
明朝初年发生了著名的“四大案”,即洪武十五年(1382年)的“空印案”,十三年(1380年)的胡惟庸谋叛案;十八年(1385年)的郭桓贪污案;二十六年(1393年)的蓝玉谋叛案。胡惟庸与蓝玉案件习称“胡蓝之狱”,是朱元璋滥杀开国功臣的政治案件,而“空印案”与郭桓案则是对涉嫌贪墨官吏大规模的镇压。
“空印案”发生于洪武十五年(1382年)。根据明代的财政制度,每年各个布政使司及下属府州县都要派出审计官吏前往京师户部,核对其所在衙门交纳中央官府的钱粮、军需事宜。在审核过程中,户部常常会发现双方账目不符之处,一旦如此,就要驳回原册,勒令该地计吏重新填报,盖上原衙门的印信,重新上交审批。可是,大多数地方与京师相距遥远,远则六七千里,近亦三四百里。在当时交通条件相当落后的情况下,这种往返会耽误十几天、几十天,甚至几个月的时间。为避免不必要的奔波之苦与时间浪费,各地计吏均带着盖有官印的空白册页,预备遭户部驳回时,遵照户部数额,立即重新填报。这本来是衙门中习以为常的惯例,没想到细心的朱元璋发现后,认为这是各级官吏营私舞弊、欺上瞒下的恶劣行径,立刻勃然大怒:“吏员竟敢如此欺朕耶?户部主事容隐,各省自然胆大妄为。”下令处死户部尚书及各地布政衙门的主印长官,佐官杖一百,发配边地。“空印案”中涉嫌被处死者有数百人,受杖发配者达数千人,一时震动天下。
不过,与发生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的郭桓贪污案相比,“空印案”可以说是小巫见大巫。朱元璋十分痛恨不时出现的贪污现象,他主观上判断朝廷中掌管钱谷、刑名等事的六部,是天下官吏贪污的最主要源头,因此对六部官员备加提防。郭桓为当时的户部侍郎,1385年,有人揭发他与北平(今北京)官吏李或、赵金德等人通同舞弊,吞盗官粮。朱元璋闻之大怒,下令锦衣卫拷讯涉嫌官吏,结果这些人供认:与他们勾结的还有刑部尚书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工部侍郎麦志德等人。据记载,这些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为与十三布政使司盗卖入仓官粮,及接受浙西等府贿赂、卖放秋粮等。对于牵涉面如此广泛的重大案件,朱元璋的处理是十分果决的,六部中凡有官吏与此案有染者,“举部伏诛”,同时,十三布政使司中管理官粮的官吏也尽数斩杀,“系死者数万人”。
执法贵在公正严明,朱元璋提倡“法贵简当”、“使民寡过”的立法宗旨并没有在实际中得到运用,就拿上述两大案件来讲,就颇有可议之处。当时已有朝臣提出异议。如宁海人郑士利就对“空印案”提出反驳。郑士利之兄郑士元是一位刚直而有才学的官员,官至湖广按察使佥事。“空印案”事发后,凡各布政使司内主印者皆死,佐官杖后戍边,郑士元也因此同坐入狱。当时朱元璋盛怒之下,诸位谏官都不敢劝解。郑士利因兄长涉案,惟恐被人指为假公济私,故而直到郑士元戍边之后方才上书数千言,申辩“空印案”之冤枉。他在上书中讲道:“陛下追究‘空印案’的原因,大概就是担心奸吏用空印纸为文欺骗百姓。但是,公文转移必须完印方可承认,将两个夹缝印拼合方才有效,即使得到一印一纸也无丝毫的用处。钱谷的数量必经多次核对,在省府核对无误之后,至户部才能最后确定。省府距离京师,远者六七千里,近者也有三四百里,如果在户部核定后,再回本省府加印,如此往返非数年不能完成,因此各府省先加盖印章,至户部再填写数字,这种权宜之计由来已久,并非今日官吏所发明,何足深罪?”
郑士利还进一步强调:
国家在制定法律条款之后,必先明示天下,而后触犯条律者,可明确其为明知故犯。但自我大明开国至今,未尝有惩治“空印”的律条,各级衙门前后相承,不知其为大罪,如今一旦全部诛杀,如何能使受诛者心服?朝廷招求贤士,安置于重要职位,人才难得,而那些位至郡守者。都是数十年所成就的通达廉明之士,非如杂草,可刈而复生也,陛下为何以不足之罪而坏足用之材!臣窃为陛下惜之!
郑士利此疏语语中肯,有理有据,实为发自肺腑之言。没想到朱元璋览后大怒,命御史推问幕后指使者,郑士利慨然一人承当。万幸的是,自感必死的郑士利只是与其兄一道充军发配。
诚如郑士利所云,“空印”一案在定性及量刑诸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毋庸置疑的。首先,法律是国家赖以维护的纲纪所在,量刑定罪必须以事实为根据,“空印”之事并非完善无缺,但作为体谅下情、提高办事效率之举,为行政部门之惯例,相沿已久,无足厚非。明朝在法例规范之中也并未涉及,此种做法本身并没有触犯律条。朱元璋所怒所疑,乃是这一做法可为下吏贪赃枉法打开方便之门,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定罪必须有相应的犯罪事实,不能以一种“莫须有”的可能性作为定罪的依据。
其次,既然没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即兴大狱,广事株连就更加背离了法律的公正,大有独断专横、滥发淫威的意味。将各级衙门主印者一概诛杀,佐吏也同时受杖发配,牵连人员达数千人之多,朱元璋的处理可谓不公。显然,虽不能说这些被惩官吏均为清白无辜,但其中蒙受不白之冤者必定大有人在。而且这些人一概被剥夺了申辩的权利,其他朝廷官员畏于朱元璋的淫威,也不敢上言,就连以死上谏的郑士利也被同坐。朱元璋出于对天下贪官污吏的切齿仇恨,决意诛除民害,其本意似无可非议,然而这种一味猜疑、蛮横专断的做法本身就是对王朝法令的破坏,其量刑定罪完全出于皇帝的臆断,将国法置于一边,其结果并没使人有为国除奸、大快人心的喜悦,相反却令人产生“伴君如伴虎”的畏惧。
如果说对“空印案”的处理有草营人命之嫌,那么对“郭桓贪污案”的惩治就更让人感到“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意味了。《明史·刑法志》在记载郭桓案起因时,曰:“帝(即朱元璋)疑北平二司官吏李或、赵德利等与郭桓为奸利。”可见,这件涉及全国的重大案件的发案仅仅是出于朱元璋本人的怀疑,然后又依据这些疑犯的交待,广事株连。试想“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重刑之下,焉有不诬?朱元璋并不追究这些人所述的真伪,便大开杀戒。礼部、刑部、兵部、工部等的官吏,不问青红皂白,“举部伏诛”。
可以想象,“郭桓案”事发后,一时间偌大的官僚机构尽被诛杀一空,其惨况已是不堪入目了,但六部官吏必须与地方官吏携手方能盗卖官粮,因此,天下各级衙门中与钱粮之事有涉者均在劫难逃。朱元璋概不留情,“死徙数万人”,真是血流漂杵,惨不忍睹!显然,这并不像在惩治一起贪污案,而似乎是对天下官吏的一次有预谋的大屠杀。朱元璋还郑重其事地追究被盗卖的官粮,其依据同样是被拘官吏的交待,结果“寄染遍天下”,各地中豪之家皆被牵连,无不倾家荡产,这似乎又是朱元璋对天下富民的一次有预谋的搜刮。
朱元璋对“郭桓案”的审理与处置,不仅罪名“莫须有”,而且与王朝法律条文背道而驰,不可避免地激起了天下民众的不满与愤怒,参与弹劾的御史全敏、丁廷举等人成了朝野谴责的众矢之的,这使得蛮横专断的朱元璋也慌了手脚。为了平息天下人的怨气与不平,他连忙着手挽回局面。他一方面亲自下诏公布郭桓等人的罪状,另一方面将负责审理此案的吴庸等人处以极刑,并宣言道:“朕下诏责令有司诛除奸恶,没想到他们竞做出这等奸扰百姓之事,今后凡有此事发生,遇赦不宥。”他将郭桓一案产生的负面效应完全归咎于办案官吏,其实这一切的主使皆为朱元璋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