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啊。不过你别问了,我知道你什么意思。他们哪像我这样每天都打扫,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很少来,一个月来个把次就不错了。”

“是啊是啊。”张大妈说,“凉亭那一块,都是我们自己打扫。有的时候,哟,你不知道,骚臭骚臭的,真没办法。”

王小美抬了抬手,打断了张大妈的絮叨,说:“那您先忙着,我们要去验尸了。”

现场勘查组的一行几人,头也不回地向警车走去。身后的张大妈小声地说:“哟,这漂亮姑娘是验死人的啊?幸亏没把我儿子介绍给她。”

坐在勘查车上,赵伟说:“师姐,您刚才问他们的意思,就是因为尸体现象和现场血迹形成时间不符吧?”

王小美赞许地笑了笑,说:“是啊。死者死亡应该五六天了,而血迹和鞋子今天才发现,有些异常。不过刚才张大妈已经解释了,她们都是好几天没来了,所以这个疑点解决了。”

大家都没说话。

王小美接着分析:“不过,还有些问题不能解释:第一,血迹时间一长,会变黑,而现场的血迹感觉还是很新鲜的,就像是昨天粘上去的一样?这和死者的死亡时间相差太大了。第二,刚才我看了尸体,没有发现尸体上有明显的创口啊。没有开放性损伤,哪来的大量出血呢?很奇怪。”

廉峰说:“有两种可能:一是有可能岸上的血迹和死者没有直接的关系。二是说不定死者身上没伤,而是凶手身上有伤呢?”

王小美说:“不会吧。我们刚才做了现场重建,血迹滴到池塘边就没了,所以应该是落水了。如果血迹是凶手的,那么凶手是怎么离开现场而不在离开路径上留下血迹呢?”

“难道是游泳离开的?”杨光说。

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解剖室里,排风扇发出轰轰的声音。

尸体静静地躺在解剖台上。

“现在我们就开始按部就班地进行尸检吧。”王小美对两名实习生说,“尸体检验是我们法医的基础工作,也是最重要的工作。我和廉峰一起进行尸检,你们俩负责记录。”

王小美一边尸检,一边说,方便两名不熟练的实习生进行尸检记录。

“死者上身着黑色文胸,无撕裂痕迹,搭扣完好。下身穿黑色短裤。”王小美说,“死者呈现高度腐败,巨人观状。”按照从头到脚的顺序,王小美对尸体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尸体检验,并没有发现死者身上有任何开放性创口。

“这就奇怪了。”王小美说,“第一,死者的衣着虽然不多,但是在衣着上并没有看见任何擦拭状或者滴落状的血迹。第二,死者的身上既然没有开放性创口,那么现场的血迹从哪里来的呢?”

廉峰皱了皱眉头:“说不定还真就是凶手受伤了,然后在岸边包扎后再离开现场的。”

解剖室里顿时安静了下来,大家都在悄悄地思考着,想找出一个解释来完美回答现在遇见的疑点。

“先不用想那么多吧。”王小美打破了解剖室内的沉寂,说,“还是先按流程进行尸检,最后得出一个结论,看能不能解释疑点。如果解释不了,就再复勘现场。大家不要着急,破案就是要抽丝剥茧,慢慢来。”

第5章 第五讲 尸检

对法医职业感兴趣的人,最好奇的应该就是法医的工作之一——尸体检验了吧,也正是因为这一项工作给法医披上了神秘的面纱。老秦曾经说过,法医既是脑力劳动者,也是体力劳动者。除了现场勘查需要体力支持以外,尸体检验也是需要体力支持的。在解剖台上,法医除了要对一百多斤的尸体进行全面解剖外,因为现在一线工作人少事多的问题,法医有的时候一天要在解剖台前工作数个小时,尤其是遇见多人死亡的案件,更是会严重超负荷运转。

无论现场有多血腥,尸体有多恶臭,手段有多残忍,法医必须克服恐惧、恶心、恻隐,客观公正地进行尸检工作。为了保证尸检工作快速、有效,保证物证收集完善,保证全面发现痕迹物证和现场分析依据,尸检工作必须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来进行。

所谓的尸检不仅包括尸体解剖检验,尸表检验和衣着检验也同样重要。只有结合几种检验的发现,才能得到客观公正的结论。法医在到达现场后,在现场就会对尸体进行一个简要的检验,这样可以第一时间发现显而易见的物证,也可以在初步检验尸体的时候,对照现场环境,对现场有个整体的印象。这项重要的工作叫作现场尸体检验。

下面,我们就衣着检验、尸表检验和尸体解剖检验等诸多方面注意事项介绍一下尸检工作。

1.衣着检验

在大多数情况下,现场发现的尸体都会穿有衣着。检查衣着服饰应按由静到动、从外向内、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

(1)首先观察死者衣着外观:是否整齐,纽扣有无缺损,有无反穿、层次错穿等。

【案例】有一起案件,现场发现的女性死者衣着整齐,但是在对死者衣着检验的时候,发现死者的内裤穿反了。这是一个平时生活很讲究的女性,为何会反穿内裤?这就引起了法医的注意。破案后,果然证实了法医的推断。凶手在杀害死者后,对死者进行了性侵,并且为尸体重新穿上衣着,掩盖犯罪行为,但是在慌乱中,反穿了死者的内裤。

(2)检查衣着特征:注意衣服件数、式样、类型、颜色、质地、品牌等。对于死者衣着特征的检验,有很多重要意义。比如尸体已经高度腐败甚至白骨化,无法判断死者的死亡时间,那么根据死者的衣着情况,至少可以判断死者死亡时的季节,从而缩小侦查范围。从死者衣物的品牌、质地,可以判断死者的生活层次,从而在寻找尸源的时候有的放矢。

(3)衣物斑迹:附着物、呕吐物、血迹、精斑等。衣物上的斑迹,不仅可以给法医找到现场物证的机会,也可以让法医从斑迹流注的方向来判断斑迹在滴落到衣物上的时候,死者处于什么体位,这样对于现场重建工作有重要意义。

(4)衣物破损:对衣服的破损处进行观察,分析推测破损形成的原因和致伤物。尤其是在一些有工具型损伤的尸体上,法医对衣物破碎的研究就显得更加重要。因为人的皮肤是有弹性的,有利器刺入后,创口边缘的皮肤会有一定程度的压缩。如果在行凶过程中,利器在死者体内有转动等因素,就会导致无法通过创口形态准确判断致伤物形态。如对单刃、双刃、无刃刺器的推断。而衣服纤维的弹性较皮肤弹性小得多,所以从衣服上的破损口,可以更加准确地判断致伤工具形态。

(5)衣物及其装饰品特点:对于一些有特征的衣物以及衣物或尸体上的装饰品,可以作为寻找尸源的依据。

【案例】有一具女尸在河边被人发现,法医到达现场的时候,发现尸体已经呈现巨人观状态,不可能根据其面貌、体态来寻找尸源。但是女尸戴着的戒指上有着明确的品牌和编号,所以侦查人员通过这一线索,迅速找到戒指销售商的销售资料,从而锁定了尸源。尸源锁定后,侦查人员很轻松地摸排出与死者有着矛盾关系的犯罪嫌疑人,从而迅速破案。

2.尸表检验

法医在除去尸体的全部衣物后,会按照一个既定方法对尸体进行全面的尸表检验。尸表检验主要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一般检验。这是一个概述性的检验,法医主要是通过对尸体的初步印象来决定检验结果的。主要包括死者的一般情况,如性别、种族、身高、发长、发育状况、有无畸形、残缺、有无明显特殊的个人特征(如文身、痣等)、有无明显的病理特征(如疤痕等)。这项工作不仅要看尸体的正面、侧面,还要看尸体的背后。在解剖台上翻动尸体是很需要体力的,这也是我之前说法医也是体力劳动者的原因之一。这项工作可以第一时间发现死者与其他人不同的特征,从而最快锁定尸源。在观察完一般情况后,还要观察尸体的诸项尸体现象。

(2)损伤检验。几乎所有的机械性损伤,都是可以在尸表上发现痕迹的。比如按压住死者双手腕导致的约束性损伤,都会在尸体皮肤上出现淡淡的黑色痕迹,这是皮下出血在皮肤上映现出来的痕迹。但是,损伤究竟有多严重,能不能致死,这是需要解剖检验才能确定的。法医在对尸体的损伤进行检验的时候,要详细记录损伤所在的部位,损伤的特征形态,并且尽可能地推断致伤物形态。如果损伤较多,法医则会沿着从上至下、从中央到四周的顺序,逐个记录损伤。当然,损伤检验的同时,也需要对照死者的衣着进行记录。如果皮肤上的创口和衣服上的创口出现偏差,则要分析原因。

【案例】一名男性胸口中了一刀导致死亡,但是他所穿着的T恤衫上没有发现对应的创口,分析认为死者在中刀的时候,并没有穿上衣。说明凶手在杀人后,还帮尸体穿上了上衣。这可能是凶手的一种羞涩、愧疚或者伪装行为。

(3)体表各部位逐项检验。法医要遵循一个固定的规律,对尸体各个部位的体表进行尸表检验。这个规律是:头部—颈项部—胸腹部—腰背部—会阴部和肛门—四肢。每一处部位,都有检验的注意事项和重点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必须注意。

3.尸体解剖

尸体解剖是法医学尸体检验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做好尸体解剖工作,对提高法医学鉴定水平、保证检案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尸体解剖务求全面、系统,如果只是对某个部位进行局部解剖,势必造成漏检、误诊,从而导致冤假错案。所以,尸体解剖工作一旦开始,法医就必须对尸体的颅腔、胸腔、腹腔、盆腔和脊髓腔进行全面的解剖。很多读者不理解,为什么一个人一眼看上去就知道是被刀刺中了心脏死亡,为啥还要开颅、开腹呢?老秦说个案例吧。老秦曾写过一个案子,一个小男孩被他自己的亲生父亲杀死,是按在水塘里溺死的。那么,是不是法医只需要解剖死者的胸腹腔,确定其有水性肺气肿、胃内有溺液,就可以了呢?其实不然,法医在解剖死者的头部后,发现死者头颅内有巨大的肿瘤。这样的肿瘤可以给患者造成极大的痛苦,这也是一个父亲杀死自己孩子的原因——不愿意看见孩子痛苦地生存下去。而且这个肿瘤不断增大,势必导致患者死亡,以现在的医疗手段,几乎没有办法挽救他的生命。正是因为法医的这个发现,为这位父亲减轻了罪责。

法医学尸体解剖,有很多术式。经常看美剧的同学,可能看到法医在尸体的胸腹表面划一个“Y”形的切口,这种术式叫作Y字形切口。而我国的法医通常使用的方法是直线切法,即是从颈部一直划开到耻骨联合,打开胸腹腔。切开皮肤后,法医会逐步分离皮下组织、肌肉以及骨骼,暴露出胸腹腔的器官,从而检验是否存在损伤或者异常。

不论国内国外,对于头部的解剖方法都是一致的。首先以双侧耳后和顶部正中三点连线,切开头皮。然后沿着切口,分别向前、向后剥离头皮。因为头皮下方和颅骨之间有一层“帽状腱膜”,这层腱膜是疏松组织,保持头皮和颅骨的相对活动度。同学们按住头皮可以在颅骨上滑动,就是因为有了这层组织。头皮和颅骨可以轻松分离,也就是利用了这层疏松组织。头皮和颅骨分离后,颅骨就暴露了。法医会用开颅锯锯开颅骨,将“天灵盖”取下。这样,就会暴露出大脑外面的一层硬脑膜了,剪开硬脑膜,就可以取下大脑进行检验观察。

一般情况下,法医都会最后检验背部。而在检验颈、胸、腹、颅时,会有一个固定的顺序。最常见的是先检验腹腔、盆腔,再检验颈部,然后是胸腔,最后开颅。当死者疑似颈部受伤导致机械性窒息(见第八讲 机械性窒息)时,法医会先检验腹腔、盆腔,再检验胸腔和颅腔,这个时候,尸体内的血液几乎已经被放干净了,最后检验颈部的时候,不会因为颈部错综复杂的血管破裂而导致软组织污染,看不清损伤。

除了衣着、尸表和解剖检验,法医有的时候还会选择性地开展“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在本书中,老秦会详细地介绍这种手段。

第三章 疑点重重

◎刑侦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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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的时候,我们上的课时最多、考试最严格、教学最有意思的课程是哪门学科呢?”王小美在解剖台一端的水龙头上仔细地清洗着她的手套。

尸体的表皮仍在不断脱落,王小美每次接触尸体,都会有表皮粘在她的手套上。廉峰则在一旁帮助丁全民,把尸体已经脱落的手部皮肤重新组合起来,为的是在一张指纹卡上,把尸体的十指指纹捺印下来。

“法医病理学。”杨光一边回答,一边好奇地看着丁全民把尸体脱落的手皮像戴手套一样戴在手指上,在指纹卡上捺印。

“对。”王小美说,“法医工作的基础是法医病理学,但是法医工作的灵魂却是现场分析。如果只会法医病理学,而不会现场分析,那么就是解剖工,而不是法医。如果只会现场分析,对于法医病理学却不精通,那么这个人一定是纸上谈兵,破不了案的。”

王小美的一段话,给法医病理学这一门学科赋予了厚重的意义。

杨光和赵伟一脸崇拜地点了点头。

“那么,你们告诉我,法医病理学研究的是什么?”王小美一边用解剖刀划开尸体的胸腹部皮肤,一边问。

随着胸腹腔内脏器的暴露,一股恶臭冲过排风扇形成的空气屏障,再次刺激着在场所有人的嗅觉。赵伟又有些不适,摘掉口罩往后退了两步,做好随时冲出解剖室呕吐的准备。杨光则露出一丝嘲笑的表情。

王小美熟练地分离死者的胸部皮肤,手术刀在皮肤和肌肉之间的腱膜层中游走。廉峰和王小美一起配合着,很快把尸体的胸腹腔打开了。王小美的手术刀游刃有余,切开了死者的肋软骨和胸锁关节,拿下了胸骨。墨绿色的胸腔脏器伴随着胸腔里的腐败液体,晃了两下。

“死亡,研究死亡的。”赵伟说。

王小美笑着点了点头,说:“对。法医病理学就是研究死亡的。机体终归会走向死亡,生物体的死亡不是遵循自然规律,而是受到外界的因素作用所致,这就是我们研究的内容了。一切抽丝剥茧、明察秋毫都是从这里开始的。我记得法医秦明的小说里说过,死亡,对法医来说不是结束,而是开始……”

第6章 第六讲 法医病理学

从老秦大学时学完医学基础,开始法医专业课学习时,老师就告诉我们,法医病理学是一名法医最最重要的一门课程。虽然在工作后,我认为法医现场勘查的知识也同样重要,但是现场勘查是很多刑事技术民警共同的专业,而法医病理学则是法医的“独门暗器”。只有扎实掌握了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基础,再结合现场勘查的分析推断,才能真正地“让死者说话”。

有人可能不以为然,“法医病理学”听起来就是说疾病的啊,有那么重要吗?其实不然,法医病理学是法医学中内容最为宽泛的一门科学。老秦从今天起,也会用大量的篇幅来介绍这一门法医最基础、最重要、最宽泛的“独门暗器”。

什么是法医病理学呢?它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在实际工作中,法医病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就是尸体,研究尸体的最主要的科学就是法医病理学。

一个人的死亡,可能是自然死亡,即因为衰老或疾病而死亡,也可能是非自然死亡,或者说是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的原因不是来自于机体本身,而是来自于自然界中的其他因素,比如说机械性暴力、中毒等。非正常死亡可能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比如说飞机失事、地震、不慎跌落悬崖;也可能是自身造成的,比如割腕自杀;还有可能是他人形成的,即是命案。

对于所有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法医都必须要进行检验,明确死亡的性质,判明死因等,为下一步法律工作提供服务和依据。

所以,作为一名法医,不仅要参与侦破命案,还要研究猝死、中毒等其他各种可能存在的死因以及这些死因的特征和形成机理。而这些内容就是法医病理学教会我们的。

总而言之,法医病理学是研究死亡的一门科学,喜欢法医学的同学们一定会喜欢这一门像是系列电影《死神来了》一样的科学。

研究死亡,不等于研究死因,死因只是死亡的相关知识中的一部分。那么,法医病理学究竟要研究多少内容呢?

1.死因

这是法医病理学中内容最多的一部分。能够造成机体死亡的方式非常多,想要研究出每一种死因的特征确实不易。作为法医病理学中最基础的内容,很多同学认为,死因岂不是很简单?我不是法医,也能初步判断一个人的死因。大部分案件中,死因判断是很容易的,但是也有一部分案件的死因判断很难。有的是因为尸体毁坏,丢失了大量线索;有的是因为死亡后的特殊征象不明显;还有的是因为多种原因纠结在一起,难以判断哪种原因才是主导……

死因鉴定,除了为相关诉讼活动提供证据以外,有时候还会成为破案的关键。

曾经有一个案件,一个奶奶带着两个孙子。某天,奶奶在家中被人掐死,两个孙子失踪了。两天后,两个孙子的尸体从河里浮了上来。专案组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两个孙子杀了奶奶,然后投河自尽。另一种意见是凶手另有其人,凶手杀完人后,把两个孙子移出屋外,扔进河里。这时候,两个孙子的死因就成为案件侦破的关键,他们是溺死的,还是死后被抛尸入水的?最后法医判断两个孙子是被人捂压口鼻腔导致窒息死亡后,扔进水里的。也因为这个正确的判断,真正的凶手才没有能够逃脱法网。

2.损伤

很多死亡都是有损伤的,所以法医对于损伤的研究也非常重要。哪一处损伤是致命伤,有可能在一些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明确真正的凶手是谁。对于损伤的研究,除了研究损伤形态以外,还需要研究损伤时间。比如尸体上的损伤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曾经有过一案,法医在尸检过程中发现,尸体上有很多死后损伤。说明凶手在杀完人后,又对尸体进行了破坏,这个动作表明凶手和死者之间一定有着深仇大恨。警察叔叔从死者的一些仇人中进行排查,很快就找到了杀人凶手。(见本书第十四讲 损伤)

3.死亡时间

刑侦剧中,法医到达现场后,看一眼尸体就会说出死者死于几点钟。其实这是不科学的。因为个体差异巨大,所以死亡时间的推断,一直是法医界的一个难题。虽然现在有很多种研究死亡时间的办法,但是无论用哪一种办法,都很难做到死亡时间推断的高精度和高准确率。对于死亡时间推断的介绍,老秦会在后面用专门的篇幅介绍。在这里,先说一个案例:在一起命案中,因为法医准确判断出了死者死亡的大概时间,通过视频监控的这个时间点,很快找到一辆可疑车辆,从而将案件侦破。可见,有的时候死亡时间推断是破案的捷径。

4.死亡方式

死亡方式就是判断死者的死亡是意外、自杀还是他杀。虽然法医是判断死亡方式最重要的警种,但是死亡方式绝对不能仅仅依靠法医来判断。死亡方式的判断有的时候很简单,比如一个人被人掐死,那么这起案件肯定是他杀,因为没有人能够自己掐死自己。死亡方式有的时候也很复杂,必须结合调查、现场勘查的结果来综合判断。比如一个高坠死亡的人,法医只能解决死者是高坠死亡,还是被人杀死后又被人从高处抛尸。至于他是自己从楼顶跳下来的,还是别人把他推下来的,则需要调查和现场勘查后再进行综合判断。

5.个体识别

很多对于死者的个体识别工作都是通过法医人类学、法医物证学的理论知识来进行的。但法医病理学有的时候也可以利用尸体的个体特征、瘢痕、体表附着物、文身、体内特异结构等来进行个体识别。比如一个右位心的患者突然失踪,而在不久后发现一具未知名尸体也是右位心,因为右位心的发病率是万分之二,那么这个死者就很有可能是这个失踪者。这样就可以给侦查部门节约很多确证尸源所需的时间。

6.伤病关系

在很多案件中,伤病关系也是法医需要研究的一项较为复杂、疑难的问题。比如在一起死亡案件中,死者全身多处骨折,但是这多处骨折也不足以立即致死。法医就对死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验,发现死者有严重的心脏疾病。那么这起案件中,病成为死亡的主要因素,而伤则是诱发疾病急性发作的因素。

对于伤病关系的研究,很容易引起事件当事人家属的不满。比如一个人在纠纷中心脏病突发而死亡,法医认为损伤轻微不足以致死,外伤只是死亡的诱因,而疾病才是主要死因。这样的结论,尤其是在死者具有一些平时发现不了的潜在性疾病的情况下,通常会引发死者家属的强烈不满。所以如何向死者家属解释清楚法医专业的问题也非常重要。

有读者问,法医怎么从尸体上判断他生前有没有患疾病呢?其实在法医病理学范畴内,还有一个分支科学即法医组织病理学。法医在解剖完尸体时,若怀疑死者有疾病,则会取下死者的一些重要脏器,经过固定、脱水、包埋、切片、染色后,在显微镜下观察组织结构的微观形态,从而对死者有无疾病或潜在性疾病进行诊断。

7.中毒病理

中毒死亡也是几大类死亡原因的一种,对于中毒死亡的研究,有专门的法医毒理学。但是法医病理学中也对中毒死亡的尸体病理现象进行了研究,这样的研究可以帮助毒物化验部门提供毒物检测的大体方向,提高了工作效率。

另外,中毒病理学也研究了中毒和疾病、中毒和外伤之间的关系,在一些死因比较复杂的案件中,可以用得到。

第7章 第七讲 关于死亡

生命是什么?死亡是什么?活着为了什么?很多人会去思考这些问题,但是更多的是从哲学、社会学的角度去考虑。老秦这里说的是科学,那么就用最通俗易懂的话语来解释一下死亡:死亡就是维持机体生命的一切代谢活动完全停止,一切功能活动完全丧失。

死亡也有分类,分为肺性死亡、心性死亡、脑死亡。顾名思义,肺性死亡就是因为呼吸功能丧失或停止,即便心脏还暂时在跳动,但脑缺氧继而脑死亡;心性死亡是因为一些外界或自身的因素,心脏停止跳动,不能将血液搏出以供应脑部和全身,最终机体死亡。

随着人工呼吸机和心脏起搏器的普及运用,很多肺性死亡、心性死亡的病人因为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治疗而转危为安。但如果脑功能活动已经丧失,即便用这些仪器来维持病人的呼吸和心跳,依旧无法挽回他的生命。撤去仪器,就意味着死亡。所以,现在医学界日益主张将脑死亡作为诊断死亡的依据和指标。

作为医生,可以通过医学检验以及一些仪器的帮助,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已经脑死亡,各国也有相关立法和诊断标准(见附录)。作为法医,在对尸体进行检验之前,必须首先确证死者已经死亡,不然后果不堪设想。曾经有一个笑话,说局长问法医,死者的死因是什么呢?法医说,死于解剖。

这当然只是一个网络段子,在实际工作中是不可能出现的。法医在对尸体进行检验的时候,距离死亡至少都有几个小时了。在机体死亡后的这几个小时中,会出现很多尸体现象(尸体现象将在后文逐一阐述),有一些尸体现象是可以确证死亡的。也就是说,法医只需要看见这些尸体现象,就可以确证死者已经死亡了。不过由于法医要在死者被发现后第一时间来判断其是否已经死亡,所以他们等不到在死后几个小时才出现的尸体现象,只有通过一些仪器和医学检验来判断。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读者会认为脑死亡和植物人是同一个概念,其实不然。

脑死亡和植物人在诊断上有很多区别点。简单地说,这两个完全就不是一回事。概括一下,脑死亡就是人死了,生命陨灭,植物人是人活着,但不能动。究其原因,是因为植物人虽然丧失了很多功能,但是呼吸、心跳等一些自主功能还是存在的,而脑死亡则是所有的功能永久地、不可逆地丧失。

另外,法医还要研究死亡的过程。当然,我们不可能完整地研究死亡经历的每一分钟。但是,我们必须掌握人体死亡过程中的三个阶段。

首先,机体在死亡前,会出现意识障碍、呼吸障碍、心跳血压变化和代谢障碍。这个出现上述临终表现的时期,被法医称之为濒死期。研究濒死期有时可以帮助破案。

在一起案件中,法医发现死者有几处生活反应(只有机体存活才会出现的反应,比如出血、充血、血栓、吞咽等)不是很明显的损伤。说明这些损伤是在死者濒死期才出现的,以此判断凶手在实施完杀人行为后,在死者还处于濒死期时,再次对死者进行了加害。那么通过这个行为就可以推断出凶手当时处于一个复仇、恐其不死等可能存在的心态中,依据这样的推断可以分析凶手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其次,是临床死亡期。按照现在医学上诊断死亡新的依据——脑死亡的情况来讲,人在脑死亡后,全身还有很多组织细胞并没有死亡,还有可能存活一段时间。但是这些细胞的存活并不能改变死者死亡的结果。

法医可以利用临床死亡期,来观察超生反应(见 第四讲 早期尸体现象),根据尸体某些特殊部位的超生反应,来判断死亡时间。

最后,是生物学死亡期。临床死亡期中,仍存活的细胞逐渐衰退最终全部死亡,称之为生物学死亡期。这时候,机体器官、组织、细胞的生命活动已经完全终止,机体开始出现尸体现象。

同样,生物学死亡期后的尸体,出现的很多尸体现象一样被法医充分利用,作为断案的依据。

在介绍完死亡的过程后,不得不说一说假死的故事。

在老秦的老家,出现过医生误诊婴儿死亡,婴儿在殡仪馆“复活”的故事。这就是“假死”在作祟。

人的个体生命活动处在极度微弱的状态,用一般的医学检查检测不到生命体征,医生误以为人已经死亡,其实人还活着,就叫作假死。假死的人可能继续走向死亡,也可能会复苏。

很多读者开始担心了,那既然有这样的情况出现,把活人当尸体处理了怎么办?其实这样的情况一般不会发生,一来现在医学检验手段越来越先进,二来尸体在处理前是要观测可以确证死亡的尸体现象的。如尸体出现尸斑、尸僵,那么就可以确证死者死亡,继而处理尸体了。如果真有误判,那一定是确证过程出现了问题。

但在古时候,由于检验手段落后,造成很多假死的人被装在棺材里埋进坟墓一段时间之后活过来,敲打棺材求救,这才出了这么多“鬼故事”。

老秦也遇见过“假死”。一个老人家在自家床上躺了好些天,邻居发现后,认为他已经死亡,就报了警。老秦到现场后,正准备检验“尸体”,老人家突然活了过来,瞪着眼睛,把老秦着实吓个半死。从此以后,老秦就牢记住一条,法医到达现场后,第一件事是排除现场险情,第二件事就是确证当事人是否已经死亡。

既然法医病理学是研究死亡的,那么是不是要对所有的死亡法医都进行研究呢?

每一秒钟都有死亡发生,如果每一个个体死亡,法医都要研究的话,法医“蜀黍”早就被累死完了。其实公安法医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死亡中的一个部分——非正常死亡,或者说是非自然死亡。

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

自然死亡,顾名思义,就是自然界万物生老病死这样一种自然规律的结果。

一种是生理性死亡,就是衰老死。当机体的器官已经老化到不能使用的程度,机体就会出现多方面功能障碍,这些功能障碍会最终导致机体死亡。秦始皇想寻找的长生不老药就违反了自然界的规律,是不可能存在的。

另一种是病理性死亡。机体在生前被诊断为某种疾病后,因为疾病的发展或不可治愈等,最终导致组织器官衰竭、功能丧失进而引发机体的死亡,也就是病死。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猝死[注]。

老秦会详细地说说猝死,这是法医经常会遇见、也是麻烦比较多的死亡种类。猝死一般都是机体患有潜在性疾病,这些疾病平时不易被发现,在一些外界诱因的作用下,突然发作,这种发作可能就会直接导致机体的死亡。尤其是在外伤的诱发下,平时没有发现的潜在疾病突然发作而死亡,经常会引发死者家属对死因的质疑。猝死,也是唯一一种属于自然死亡却需要法医深入研究的死亡种类。

除了猝死,法医绝大多数研究的都是非自然死亡。

非正常死亡的种类非常多,这也是为什么法医要掌握那么许多种死因的原因。但是综合概括,非正常死亡比较多见的是物理因素导致的死亡,比如工具打击人体导致死亡,掐扼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落入水中溺死,被雷电击中死亡等,都属于物理性死亡。另外还有化学因素和生物因素导致的死亡,比如中毒死亡,被化学药品腐蚀导致的死亡等。如果想再简单一些概括非自然死亡的原因,那么比较多见的就是外伤、窒息、中毒三种。

自然死亡也好,非自然死亡也好,只是死亡的种类,却不是死亡的方式。死亡的方式是法医在勘查、检验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现场和尸体后,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不仅仅是法医专业,更需要现场勘查、侦查等专业人士共同工作,综合研判,最终才能得出一个比较准确的结论。什么是死亡的方式呢?简单说,死亡方式就是导致机体死亡结果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自杀,二是他杀,三是灾害事故(意外)。只有准确判断出死亡方式,才能指导警方是否需要立案侦查。

比如法医到达现场后,判断死者是被人掐扼颈部导致死亡。这种死亡,自己是不可能完成的,那么这就是一起命案。

最后举个案例。某县一位男子失踪,两天后在一座旱桥下发现其尸体,尸体上压着他自己的摩托车。在所有人眼里,这都是一起交通事故。但是法医到达现场经过调查后,发现了三个疑点:首先,其头部的伤情不是一次性形成,不符合交通事故伤情;其次,衣服上多处血迹有疑点,如果是交通事故,死者着地后即呈仰卧位,血液流不到衣服上;最后,通过解剖发现死者后背和会阴部没有损伤。综合这三点,法医判断这不是一起灾害事故,而是一起他杀后伪装成交通事故的案件。因为法医的判断,这个机关算尽的凶手最终无处藏匿,被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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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猝死:世界卫生组织将急性症状发生后6小时内死亡的死亡者定义为猝死。特点为死亡急骤,死亡出人意料,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亡。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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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或地区脑死亡判断标准

因为国情不同,科学研究的发展成果也在不断进步,所以各个国家在各个时期都有着各自的脑死亡鉴定标准。世界上许多国家多是采用“哈佛标准”或与其相近的标准,我们可以大致地了解一下其中一些标准。

美国哈佛大学标准(1968年)

1.感受性和反应性丧失:对外界刺激和内在需要完全无知觉和反应,甚至最强烈的疼痛刺激也不能引起发音、呻吟、肢体退缩或呼吸加快等2.自发性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经医生观察至少1小时,关闭呼吸机3分钟,仍无自主呼吸3.反射消失:包括瞳孔对光反应消失,头—眼反射及眼前庭反射消失,瞬目运动、吞咽、呵欠、发音、角膜反射和咽反射消失,各种深浅反射消失4.脑电图示脑电波变平或等电位脑电图(脑电活动不超过2微伏)

5.所有上述表现持续24小时无变化

6.排除低温(体温低于32.2摄氏度)和中枢神经系抑制药物(如巴比妥类药)的影响后才能确立英国皇家学会标准(1976年)

1.必要条件

(1)深度昏迷,因排抑制性药物、原发性低温、代谢和内分泌紊乱引起的昏迷(2)因自主呼吸不足或停止而需用呼吸机维持(排除松弛剂或其他药物所致的呼吸衰竭)者(3)确诊为不可逆的脑部器质性损害2.确诊试验所有脑干反射均消失

(1)瞳孔固定,对光反应消失

(2)角膜反射消失

(3)眼前庭反射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