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美说:“这个就不好说了,只能说,根据鞋码和其体力情况,肯定不是儿童,也不是发育成熟的成人,应该是处于发育期的少年吧。14、15岁的样子。”

“这样的小孩为什么会半夜出现在那里?”丁局长问,“又为什么要杀人呢?”

王小美说:“这我也想了很多。尤其是在下午我翻看法医行为分析学的时候,获取了灵感。我认为通过行为分析的理论,凶手有个明显的摆脱行为。凶手急于离开现场,而被害人不让他离开,结合凶手这个特殊的年龄阶段,以及被害人随身物品并没有被发现……”

“抢劫。”黄支队拍了下桌子,打断了王小美的话。

王小美坚定地点点头,说:“我认为,这是一起尾随、抢劫案件,因为石倩倩的反抗,导致了凶手杀人的后果。”

“漂亮。”丁局长赞了一句,“你分析得很有道理。经过你这么一说,我们再结合前期你们的现场重建分析报告看,确实应该是这么回事。凶手尾随石倩倩到达了现场,石倩倩在现场等人,而凶手在等待机会下手。最终,凶手冲出去抢劫,却遭到了石倩倩的反抗,凶手想逃离却被石倩倩抓住,无奈之下凶手咬了石倩倩想摆脱,但未果,只有用刀砍刺。这几刀中有一刀形成了致命伤,凶手趁乱逃离,而受伤的石倩倩却失足落入塘中。”

“对,就是这样。”王小美说。

“根据行为心理学的分析,这个凶手不自信。”黄支队说,“不仅在于年龄,也在于其成长的环境。他可能在一个贫苦的家庭中长大,可能家庭不幸,可能经常被欺负。所以,下一步我们联系现场周边所有的派出所,围绕现场附近的一些具备上述特征的未成年人进行调查,凶手应该会有前科劣迹。摸排出来后,我们根据现场留下的运动鞋足迹进行甄别。”

会议散得很快,因为侦查员们要继续奋战。而这个时候,技术员们轻松了许多。

走出会议室的王小美长长地舒了一口气,自信地说:“我看这个案子快要破了。”

第17章 第十七讲 行为心理分析学

行为心理分析这个领域,我国涉足得比较晚。在美国,有个机构叫做BAU(BehaviouralAnalysisUnit),为FBI行为分析部,过去叫BSU行为科学部。行为分析部的任务是根据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调查和基于对案件的经验、研究来证实其可操作性,针对复杂的和犯罪嫌疑人心理敏感的案件,通常涉及暴力行为和暴力威胁,涉及的领域包括危害儿童犯罪,危害成人,威胁、腐败、爆炸和纵火类型的案件。

在我国,我们认为行为心理分析是一项基于经验才可以从容使用的技能,只可意会而不可言传。所以在命案侦破过程中,勘查人员会时不时地进行运用。比如对犯罪分子的刻画分析,里面就有一些内容是通过行为心理分析来得出的。但是,一直都没有人对这门学科进行理论性总结,各地勘查人员对行为心理的分析,多是师父点拨、自己总结,才会在案件侦查中发挥作用。

近年,公安机关的法医头领、公安部刑侦专家闵建雄老师开始总结行为心理分析的相关经验,并且试着理论化,编撰了一本名为《命案现场行为分析概论》的书籍。有了这本书,全国公安机关法医在这一领域将会有突破性进展。

闵老师认为,因为法医作为参与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的警种,掌握了命案现场中最多的信息量。尤其是因为法医对尸体情况有最全面的了解,所以法医最应该在行为心理分析领域有所建树。于是,老秦也把这一全新领域的内容介绍给大家。

犯罪过程中,有很多种行为,不同的行为反映出凶手不同的心理特征,而这些特殊的心理特征,也给侦查人员提供了侦查方向。林林总总的犯罪行为,若是想完全概括起来,确实不易;而要通过现场情况、尸体损伤来识别出凶手的行为究竟属于哪一种行为,更是难上加难。尤其是有一些行为,造成的损伤很相近,这就需要法医明察秋毫了。

究竟如何来判断犯罪行为,老秦也还在学习当中,在自认为学成之前,老秦没法给大家系统解说。这篇的主要内容,老秦会用一些小案例来阐述几种常见的犯罪行为以及行为分析给整案侦破带来的重要作用。各种行为的名称,来源于闵建雄老师的总结。

1.约束行为

在很多案例中,都会有这种行为的出现。有可能是凶手按压被害人四肢,也有可能是用绳索进行捆绑。

一个老人晚上在家门口的板车上边睡觉边看守粮食,被人杀死。经过法医检验,发现死者是被人用锤头打击头顶部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同时,法医发现死者的双肘部都有皮下出血,后背有挤压形成的肌肉内出血。这就说明凶手同时按压住死者双手,并且压在死者的身上对死者进行约束,同时用锤子打击死者头部。那么这个动作是一个人不能完成的,说明作案人数至少有两个人。

2.威逼行为

一名男子在家中被人捅刺20多刀而死亡。法医对现场进行勘查的时候,发现死者家里非常整洁,并没有被翻动的痕迹,开始整个专案组都认为死者是被人寻仇刺死,调查的目标主要集中在那些和死者有仇的人。但是法医在进行尸表检验的时候,发现死者的颈部有几条平行的浅表划痕,法医认为这是凶手用刀抵住死者颈部,对其威逼时候留下的损伤,所以凶手存在威逼行为。如果是寻仇,没必要实施威逼行为,所以法医认为这是一起侵财案件,凶手威逼死者的目的就是让其说出藏匿钱财的位置。案件性质更改为侵财杀人后,专案组及时调整侦查方向,于是很快破了案。

3.发泄行为和欲望行为

很多残忍的命案现场,都可以发现欲望行为和发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直接提示凶手的心理状态。

一个美丽的女人被人杀死,没有遭受性侵,主要的损伤都集中在面部。因为凶手的反复砍击,导致死者的容貌完全损毁。这种发泄行为,提示了凶手是对死者的面容产生了仇恨,所以才会反复砍击她的面部。经过对具备这种心理特征的人的调查,最终发现凶手是死者的闺蜜,因为闺蜜的男友总是会迷恋上死者,所以闺蜜因妒成恨,于是杀人、毁容。

4.加固行为

在有的命案现场中,凶手为了确定死者一定会死亡,会有一些加固的行为。比如在勒死的死者脖子上多系一条绳索然后将死者吊起来,或者在已经死亡的尸体上多扎两刀。

一个公司老板被人杀死在公司里,法医在对尸体进行检验的时候,确定死者是被钝器打击头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在死者的额头部位,法医还发现了两处和其他不同的挫裂创。这两处挫裂创颜色发黄,周围没有充血肿胀的迹象,说明这两处损伤没有生活反应,是死后损伤。凶手为什么要在死者已经死亡后,又打击了死者两下呢?法医认为这是一个加固行为,凶手害怕死者还没有死,一定要确定其死亡。这一行为说明死者应该认识凶手。根据这一推断,侦查员在死者的社交圈中进行了排查,迅速锁定了公司秘书就是这起命案的凶手。

5.伪装行为

有的凶手在杀死人后,为了转移警方视线,会对现场进行伪装。一个女子在家中的卧室里被人杀死,而她的钥匙却掉落在大门口。

同时,家中所有的家具里的物件都被翻乱。专案组一开始认为这是一起侵财案件,凶手尾随被害人到其家中,在被害人刚刚打开大门的一瞬间,凶手冲入,并且将死者挟持到卧室杀死。但是法医在对现场进行勘查后,发现死者家大门口的一双男式拖鞋上有几滴喷溅状血迹。这说明凶手在行凶的时候,这双拖鞋就在卧室的尸体旁边。那么,哪个劫匪会在抢劫的时候换拖鞋呢?法医判断这是一起存在伪装行为的案件。凶手穿着拖鞋和死者一起进入了卧室,并且在卧室杀了人。杀完人后,凶手故意把现场翻乱,并且把死者的钥匙扔在了大门口,伪装成一个尾随抢劫杀人的现场。破案后,凶手果真是死者的姘头。

6.愧疚行为

并不是所有的杀人犯都是穷凶极恶的,有些凶犯在杀人后,会感觉愧疚,并且做出一系列行为,称之为愧疚行为。

在一个老太太被杀害的案件现场,法医通过现场勘查后发现,老太太凌乱的衣着被人整理过,而且凶手还用一个手帕盖住了老太太的脸部,老太太尸体的旁边还有一个摔碎的碗(当地的风俗:人死后,要摔一个碗表示对死者的慰藉)。法医认为,这是一个存在愧疚行为的现场,凶手在杀完人后,有明显的愧疚行为。并且以此推断,凶手应该是死者的亲人。破案后证实,杀死老太太的就是她的亲孙子。因为老太太对她亲孙子过于溺爱,有求必应,这一次她的孙子因为要钱未果,一怒之下杀死了她。

7.无意义行为

还有一些现场,会发现凶手有一些无意义的动作。在一起两人被杀案的现场,法医发现女性死者在死亡后,在她的后背部,被人用刀划了数十刀浅表的划痕。这一行为是毫无意义的,既不是泄愤也不是加固。法医通过这一行为,认为凶手是一个心智不全的人。破案后证实,凶手果真是死者隔壁邻居家的一个弱智青年。

以上列举的就是法医经常会发现的几种特殊行为,这些行为根据案情的不同,也会推断出不同的结论。当然,这种推断有的时候也会犯错,所以法医必须要找到充分的依据才能依次推理,防止给侦查部门造成误导。

但是不管是什么结论,这种行为心理的分析,是帮助侦查部门破案的一柄利器。相信随着科学的发展和实战经验的累积,法医们会更加灵活、准确地运用这门学科,为提高破案率、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更大更有效的贡献。

◎刑侦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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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案件进展得并不像王小美设想的那么简单。侦查工作持续了一天两夜,4月11日清晨,苦等的王小美终于接到了专案指挥部的会议通知。

王小美带领廉峰、丁全民、赵伟和杨光走进专案指挥部的时候,都感觉到了气氛的压抑。而王鹏却开门见山地宣布了一个好消息。

“经过一天两夜的艰苦侦查,我们对周边可能存在家庭问题和前科劣迹的青少年进行了逐一排查。”王鹏说,“有多条线索指向一个叫毛俊的14岁男孩。这个男孩父母离异,跟着母亲。邻居反映他母亲天天在外,很少管他,而他的继父经常会殴打他。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好几年了。目前,毛俊已经辍学两年,一直在社会上游荡,游手好闲,偷鸡摸狗,多次被派出所收容教育。几个月前,他伙同其他人飞车抢夺,但因为不够刑事处罚年龄而收容教育半年,最近刚刚出来。我们通过现场附近路口的监控录像,找到了事发当晚毛俊在现场周边徘徊的证据。”

“抓人了吗?”丁局长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的,应该负刑事责任。”

王鹏摇了摇头,说:“发现他后,我们立即对他及他的家人进行了寻找,但是没有找到。迫于无奈,我们申请了搜查令,对毛俊现在的居处——一栋平房的阁楼进行了搜寻。在这座阁楼里找到了和现场鞋印完全一致的运动鞋,还有属于石倩倩的手提包。在毛俊的床下,我们还找到了一把单刃匕首。”

会议室里又开始议论纷纷。

王鹏说:“我们把这些检材送往DNA实验室进行检验确定。果然,匕首上检出死者石倩倩的DNA,匕首把手上检出的DNA和毛俊的一致。因为毛俊被打击处理过,所以他的DNA在库里有备存。另外,运动鞋和现场鞋印认定同一,运动鞋内也检出了毛俊的DNA。”

“证据确凿了,你们为何不发出通缉令?”

黄支队问。王鹏接着说:“不用通缉令,我们已经找到他了。昨天夜里,我们通过线报,在30公里外的一个村庄里找到了毛俊。这个地方是毛俊外婆的家。据了解,毛俊4月9日可能是因为爬人家墙头摔落,被人发现在一墙根处昏迷不醒,头部有损伤。送到医院进行急诊手术后,现在处于植物人状态。”

“植物人?”丁局长说,“那不就等于死了一样吗?”

王小美摇摇头,说:“植物人和死亡有着本质性的区别。脑死亡就是人死了。植物人是人活着,但不能动。因为植物人虽然丧失了很多功能,但是自主呼吸、心跳等一些自主功能还是存在的;而脑死亡则是所有的功能永久地丧失,不会恢复了。”

“案件处理上也不一样啊。”黄支队摇了摇头,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了,有确凿证据证明是他作案,可以销案。但是犯罪嫌疑人是植物人,无法受审,即便有确凿证据,案件也要无限期拖延了。”

“没事。我们的证据足够多了,这案子等于是破案了。”丁局长说,“4月9号手术,现在就回家了?”

“是啊。”王鹏的眼神有些黯淡,“没见过这么冷血的母亲。怕花钱,她不顾医生的强烈反对,办了出院手续,送到农村去,让外婆照顾他。我们去看了,毛俊现在有呼吸和心跳,但是没有活动和思维能力。医生说,手术做的是钻孔术,手术创伤不大,所以出院也不至于会导致死亡。但是他脑干受到损伤,所以恢复意识的希望很渺茫,这样不在医院康复送往农村,恢复的希望就更渺茫了。”

丁局长摇了摇头,说:“要求当地派出所依法对毛俊的住处进行监视,如果他能恢复,仍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当然,鉴于这种特殊情况,提请当地党委政府给予重视,如果毛俊家里有困难,政府还是要帮一帮的。即便他是抢劫杀人嫌疑人,他也是条生命,也是个可怜的孩子。”

王小美被丁局长的一番话说得有些感动,使劲点了点头。“案件到此只有这样了。”丁局长说,“两个案子都结了,大家都辛苦了,专案指挥部也可以撤了。大家这几天好好休息休息吧,破获这两起案件,确实花费了不少精力啊。”

“这两个案子虽然结了,但是这个案子恐怕还是要延续下去。”王鹏突然说道,“我们在医院调查的时候,医生把毛俊的CT片给了我们。”

“什么意思?还有什么延续的?”丁局长问。王鹏从一旁拿起CT片,递给王小美,说:“医生说他很忙,而且一时半会也说不出所以然。但是对毛俊摔倒昏迷这件事情,心存疑虑。他说,把这片子给王法医,王法医会有所论断的。”

大家的目光都好奇地投射在王小美的身上。法医和医生的关系一般都很好,打交道也很多。所以市立医院的脑外科主任才会把这个问题一脚踢给了王小美。王小美接过CT片,在会议室日光灯的照射下,仔仔细细、一张一张地看着。

5分钟后,王小美把CT片递给廉峰,说:“你看看吧。”然后坐在座位上凝思着。

黄支队见王小美没说话,说:“怎么样?医生是什么意思?这个案子怎么要延续?延续什么?”

王小美说:“医生的意思不是说要延续这个案子,而是因为这个案子的犯罪嫌疑人也被伤害了,所以咱们又多了一个故意伤害案要去办理。”

“啊?”丁局长说,“不是说毛俊是在爬人家墙头时自己摔伤的吗?”

王鹏说:“这个观点也是猜测出来的。因为毛俊经常爬人家墙头入室盗窃,而那天下午他被发现在一个墙角侧卧着,头上有血,意识不清,全身都是灰尘。发现的人认识毛俊,知道他天天偷鸡摸狗,所以去医院的时候,就这样代诉了。毛俊母亲赶到医院的时候,也没有提出异议。也就是说,他究竟是怎么伤的,没人看见。”

“那王小美你为什么断定他是被人家故意伤害的?而不是自己摔跌的呢?”丁局长问道。

王小美说:“首先是位置。从CT片上看,毛俊头皮血肿的位置处于枕顶部,就是枕部和顶部的交界处,这个位置偏高,而摔跌通常形成的损伤会位于枕部。其次,也是最关键的,就是对冲伤。因为没有对冲伤的存在,所以可以判断致伤方式是导致毛俊头颅加速运动的力量,也就是打击,而不是导致其头颅减速运动的力量——摔跌。”

第十八讲 对冲伤

在一些高坠、摔跌事件中,死者的头颅一侧着地,和地面形成了碰撞,头皮会有血肿,颅骨可能会出现骨折,颅内会有相应的出血和脑挫伤。同时,在着地侧的对侧脑组织也会发生脑挫伤和出血。这就叫对冲伤。

对冲伤示意图

法医学界认为,对冲伤是因为惯性作用形成的,是头颅减速运动(头颅从运动状态突然受力变成静止状态)中形成的特征性损伤。

有读者会问,一个人枕部和额部的脑组织都有脑挫伤和出血,那么会不会是他枕部被人打击,额部也被人打击所致呢?其实这个很好分辨。如果是打击或者碰撞,最先受到损害的是头皮,所以头皮会出现血肿。如果这个人枕部和额部的头皮都有血肿,那么这就不是对冲伤,而是两次加速运动——打击(头颅从静止状态突然受力而加速运动)所致。但是如果只有枕部有头皮血肿,额部仅有颅内出血,却没有头皮的血肿,说明额部的损伤不是打击直接造成的,而是摔跌枕部导致的对冲伤。

对冲伤可以帮助法医判断伤者或死者的致伤方式,判断案件性质。

第十章 再起波澜

◎刑侦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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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参加刑侦工作这么多年,都没遇见过这么巧的事情。”丁局长说,“眼看破案了,嫌疑人成植物人了。”

王小美说:“既然您都觉得巧,说不定就有什么蹊跷。”

“那就要求当地派出所立案侦查吧。”丁局长说,“有立案的依据吗?还有,我们这个专案组的人,要留下几个,继续关注毛俊被伤害案的情况。”

几名民警应声而出。

王小美说:“立案之前,我们要先对伤者进行伤情鉴定。如果确定伤者有被打击的过程,其植物人状态和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以上的话,就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立案依据了。”

“好。现在还早,你们即刻出发,在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对伤者进行检验。”丁局长说。

“是。”王小美起身走出房间。

丁全民发动了汽车等在市局大门口,赵伟挠挠脑袋,说:“我在学校的时候,都听说法医部门会下设一个法医门诊。不是看病,就是专门用来接待群众进行伤情鉴定的。可是没有想到,原来法医临床学检验,还需要上门服务啊?”

王小美“扑哧”一笑,说:“为人民服务嘛。确实,我们的法医门诊也是开着的,不过有些特殊的案件,是必须上门服务的。这起案件,伤者都成植物人了,而且家属也不要求公安机关插手,这总不能让人把毛俊扛过来吧?我们只有上门服务了。医生也是这样,医生有门诊,但是必要的时候也会出诊哦。”

“那可不一样。医生出诊有钱挣,你们可没有。”杨光奚落道。

车辆颠簸在乡村小路上,好一会儿,才到了毛俊外婆家的门口。一个老太太坐在门口,拿着一根烟枪,一脸愁容,正和派出所的民警以及村卫生院的一个医生说着话。

“您好,大妈,我们是来对毛俊进行伤情鉴定的。”王小美礼貌地打着招呼。

老太太点点头,仍在自言自语:“这孩子,多可怜,我从小把他带大,现在闹成这样。我不知道还能活多少年,我死了,这孩子怎么办啊?”

说完,两行老泪喷涌而出。

王小美简单安慰了老人,带着杨光和赵伟走进了这座破旧的平房。医生说:“警官你们好,我接到镇政府的通知,配合你们对毛俊进行伤情检验。正好他头上的伤口也要换药了,所以在换药的时候你们可以看看伤势。”

王小美感激地点点头。确实,在来的路上,王小美一直在担心如何对毛俊头部伤情进行检验,毕竟是刚做完手术包扎好的。在缺少必要医疗设施的情况下,很容易引起伤者伤口的感染,那可不是闹着玩的。

医生在毛俊身边小心翼翼地解开他头上的纱布,又帮助赵伟把毛俊支撑成侧卧位。此时的毛俊,已经被剃成了光头,头部的几处缝合创清晰可见。在医生对毛俊头部已经缝合的伤口进行消毒处理后,王小美张罗着丁全民开始对头部伤口进行拍照。

“根据医院病历记载,他当时被送医的时候,枕部有个L型的挫裂创,现在已经缝合了。其他的创口都是手术形成的。颅骨还好,只有压痕没有骨折,但是颅内出血不少,压迫了脑干,时间久了就成现在的植物人状态了。”

王小美一边翻着病历,一边点头说:“CT片我们之前看了,没有对冲伤,只有枕部的脑挫裂伤和颅内出血,结合这个L型的创口,我们可以确认他是被一个方形的钝器打击枕部导致现在这个情况的。”

医生见王小美检查完伤者,立即又把毛俊的头部包扎了起来。

收集完必要的鉴定材料,王小美等人完成了检验工作,开始收拾活体检验箱。

“这是重伤了吧?”赵伟问。

王小美点点头说:“我们可以判断,伤者的植物人状态就是外伤所致脑出血导致的。外伤和结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a的有关规定,外伤导致机体植物生存状态,构成重伤一级。”

赵伟和杨光点着头紧跟王小美走出平房。而此时,可怜的老太太仍在自言自语:“我说过赵壮那家伙不是好东西吧,这孩子非不听,现在好了吧?跟他混,混成这个德行。”

一句话引起了王小美和派出所民警的注意。王小美问:“大妈您好,您说的赵壮是什么人?”

“我也不知道是什么人。”老太太抬了抬头,说,“小俊就喜欢和他混,天天也不知道混什么。前不久小俊就是和他一起被抓进去的,结果肯定是他把责任全推给了小俊,小俊被关了半年,他十几天就出来了。”

“那,这个人长什么样子呢?”王小美追问道。

老太太比画了两下,张了张嘴,最终没能描述出赵壮的长相。

见问不出什么,王小美就打手势收队离开,带着这一个重要的线索直奔专案指挥部。

第19章 第十九讲 法医临床学

公安法医除了承担命案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任务以外,还有很多其他的工作任务。比如,我现在要说的法医临床学。

法医临床学就是法医“蜀黍”研究伤害案件的法医学分支,顾名思义,这门科学就是法医们解决一些纠纷、伤害案件中伤者的损伤程度的问题,法官们也可以依据法医鉴定的伤情定罪量刑。因此,法医临床学也决定了法医们不仅仅是和尸体打交道,也会检验伤者。

我国对伤害案件中伤者的伤害程度有“重伤、轻伤、轻微伤”之分,不同的伤害程度结果,决定了这起伤害案件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这些结果分类也决定了法庭的量刑;在一些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中,伤者的残疾程度也有“Ⅰ”至“Ⅹ”级之分,这决定了肇事方的赔偿金额。法医“蜀黍”们会依据国家颁布的标准,对伤者的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进行评定,评定的结果是法庭审案的决定性依据。随着司法鉴定的改革进程加快,涉及民事纠纷的“伤残鉴定”已经不再由公安机关法医受理了,所以,警察法医目前涉足法医临床学,主要是进行“伤情鉴定”。

在很多人的眼中,虽然伤情鉴定决定了案件性质(伤者鉴定为重伤的,立为刑事案件,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伤者鉴定为轻伤的,可立为刑事案件,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也可通过调解而化解矛盾;伤者鉴定为轻微伤的,为治安案件,需对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但伤情鉴定是法医工作中最没有技术含量的一项工作。在2014年1月1日以前,我国实施的伤情鉴定标准是《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而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联合发布公告,废止了实施二十多年的伤情鉴定标准,而采用新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作为伤情鉴定的评定依据。很多案件只需要简单参照标准规定就可以进行。

王某和李某是居住在一栋楼里的邻居,因为楼上的王某丢弃了一根烟头到楼下李某院中,他俩发生了口角,继而发生厮打。李某拿起家中的烟灰缸一下砸到了王某的脸上,王某顿时鼻子鲜血直流,鼻部肿胀。110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王某送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的报告是:鼻骨粉碎性骨折。王某在医院就诊结束后,到公安机关法医门诊(公安机关法医为了方便接待受理伤情鉴定而设立的一个门面式机构)进行鉴定。法医依据“轻标”第十条(一)款:“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这个案件看起来非常简单,法医只需要简单阅片就可以准确判断出伤者的伤情,并出具伤情鉴定书。其实法医临床学远不止这么简单,不然鉴定工作只要是个能看得懂病历的人就可以进行了。法医也需要在伤情检验中,充分掌握病历材料和伤者伤情,防止少数案件当事人用一些非法的手段,骗取到轻伤或重伤的鉴定意见;或者是因为法医的疏忽,让鉴定结论无形中超出了实际伤情。

1.法医在接到伤情鉴定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查清楚目前伤者的损伤和纠纷外伤的因果关系。赵某和肖某因为一次交通险情,互相指责是对方的责任,因此在交通警察到达之前发生了厮打。当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发现赵某瘫倒在地上,右腿畸形了。这起伤情鉴定送到法医门诊的时候,法医通过阅片发现,赵某的股骨(大腿的骨头)发生了骨折,并且有明显移位和成角畸形。按照“轻标”,长骨骨折构成轻伤,如果愈后效果不好,影响腿部功能,还有可能构成重伤。但是,法医发现赵某的下肢关节处有一个巨大的骨肉瘤,而正是因为这个肿瘤,赵某的骨骼变得比正常人要脆得多,这种骨折应该是一种“病理性骨折”。结合调查,肖某并没有对赵某的腿部进行殴打,所以赵某的腿部骨折和纠纷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是和疾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样的伤情就不能鉴定了。

周某在晚上吃大排档的时候,被邻桌的小混混打伤,到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周某上网查阅伤情鉴定标准后发现腰椎骨折可以构成轻伤,遂提出伤情鉴定申请。法医在审阅周某的CT片后,认定周某的腰椎骨折是陈旧性骨折,骨折愈合历史应该有5年以上了。本案的损伤和纠纷也就没有了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样的伤情同样不能进行鉴定。

2.法医在认定某一种伤情的鉴定结论之前,必须要确证伤者存在病理基础。

方某在一次群殴中,被人用砍刀砍伤了背部,当时就立马送往医院救治。医院的病历记载其血压很低,达到了失血性休克的诊断标准,但是医生在清创缝合记录里,却明确写到失血300毫升,清创过程中未发现大血管破裂征象。失血性休克可以鉴定为轻伤,严重者可以鉴定为重伤。但是失血性休克必须有大血管破裂、大量失血这个病理基础,通俗地说就是没有损失足够多的血液,人体是不会休克的。方某没有伤到大血管,只丢失了300毫升血液,肯定是不会休克的,因为我们知道,很多人无偿献血400毫升都没有异常反应。所以这个案子因为没有病理基础,而不能用失血性休克进行鉴定,只能用其身体上的创口长度比照相应标准进行鉴定。经查,方某和出诊医生是朋友,医生为了写重方某的伤情,在病历里故意写低方某的血压,下达了失血性休克的诊断。

3.法医必须独具慧眼,识破诈伤和造作伤。

因为轻伤可以调解,所以一份法医学伤情鉴定书可能就决定了当事人是否可以获得大额赔偿。很多不法分子就会因为这一点,诈伤或者制造造作伤来骗取伤情鉴定结论。诈伤和造作伤的定义不同,我们来分别讲述。

丁某在被他人殴打了头面部以后,到法医门诊称自己的视力严重下降。视力或听力下降到一定程度可以构成轻伤,下降严重可以构成重伤。但是视力和听力只有当事人自己才知道,若他自己能看见说看不见,怎么辨别他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呢?这种情况就称之为诈伤。为了解决这些当事人可以主观控制结果的伤情鉴定问题,法医也有很多办法。法医对丁某进行了“伪盲实验”,确定了丁某视力正常,从而对其“伤情”不予认定。法医可以通过一些人工的实验法(比如伪盲实验)和一些先进仪器的检测(VEP、ABR)发现伤者是否存在诈伤的情况,从而保证法医学伤情鉴定的客观公正。

造作伤就是指伤者在纠纷后,自己制作假伤,从而嫁祸给对方当事人的手段。这种手段很恶劣,一旦被公安机关掌握证据后,会追究伪证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大额赔偿款的诱惑下,造作伤也屡见不鲜。

律师曹某和别人因为欠账还钱的问题发生了纠纷,被对方用扳手砸伤了头,当时鲜血直流。110出警后,让曹某先去医院救治,然后再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曹某独自前往医院后,于当天下午来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并提出伤情鉴定申请。法医在检验曹某头部伤情的时候,发现他的头部有一处3厘米长的钝器创口,这一处创口的尾部延伸有一条8厘米长的锐器创口,依据“轻标”,头部钝器创口达6厘米或锐器创口达8厘米构成轻伤。但本案中,一把扳手可以形成一个钝、锐参半的创口吗?一把扳手能在头上打出一条11厘米长的创口吗?显然不行。所以这一起案件,应该是一起造作伤。经查,作为律师的曹某,因熟知伤情鉴定标准,所以他在去医院后,花钱贿赂了医生,让医生用手术刀把他头部原来存在的创口延伸了8厘米,达到了轻伤标准。未曾想,他的这个小伎俩被法医轻易识破。曹某虽然被人打了,但是他做假伤的行为也触犯了法律,他和接受贿赂的医生都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

总之,法医临床学相比于法医学其他分支,要简单许多,但是却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伤情鉴定直接关系到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直接利益,很多群众由于对法医学知识的不了解或者其他原因,而对法医存有很多误解。如上文所述的周某,如果5年前他在一次偶然摔跤时导致腰椎骨折,因为没有及时就医而没有发现,所以当法医判定他的腰椎骨折是陈旧性骨折时,他一定会认为法医在包庇。所以,法医也会因此而背负骂名。

看完本节,读者应该更加了解法医临床学的知识了,也会了解一些纠纷当事人猜疑、误解法医的原因。对于网络盛传的谣言,大家以后应该保持头脑清醒,不传谣、不信谣。相信我们的社会,正义总是主流。

◎刑侦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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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你们怀疑是赵壮?”丁局长靠在椅背上,摸着下巴上的胡茬,说,“如果毛俊只是赵壮后面的一个马仔,赵壮又为什么要杀人呢?”

专案指挥部里的人少了许多,大家都去办理其他案件了,只有王鹏带着几个侦查员坐在会议室里。

“这条线索是王法医去做伤情鉴定的时候摸上来的。”王鹏说,“昨天中午,王法医反馈给我们这一条信息后,我们就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了调查,尤其是这个叫赵壮的男子。经过我们的调查,发现在毛俊被击昏迷之前10分钟,赵壮发短信给毛俊,内容是在案发地点集结。之后就有人发现了毛俊在那里处于昏迷状态,所以赵壮有重大犯罪嫌疑。”

“那你们怎么没有抓人呢?”丁局长说。

王鹏说:“这也是今天刚刚摸到的信息。而且有线人称,平时经常在街上乱逛的赵壮,也已经有两天没有见到他人了。最后见到他,是在4月9日下午5点多,他说晚上要请客吃饭。我们现在还不敢打草惊蛇,正在对相关区域进行搜索,以期待发现赵壮的行踪。”

“4月9日也是他约见毛俊的时间。”丁局长说,“毛俊是中午左右被伤害的,赵壮下午出现后,就再没出现,会不会是跑路了?”

王鹏接着说:“另外,我们在调查毛俊手机短信的时候,发现赵壮给他发短信的内容很蹊跷,说什么集结,所以引起了注意。现在根据我们掌握的调查情况,赵壮很有可能掌握着一个犯罪团伙。”

“是吗?”丁局长眼睛亮了一下,“什么犯罪团伙?”

“有证据表明,市郊区存在一个由未成年人组成的盗窃、抢夺团伙。”王鹏说,“我现在已经调动城区刑警中队对这个团伙进行深入调查了。根据目前调查的情况,涉足的失足少年,可能多达十余名。这个犯罪团伙的首领,就是赵壮。他操纵这些失足少年进行犯罪活动,一旦这些少年被抓,因为年龄原因,盗窃也不能进行刑事处罚。赵壮坐享其成,并且将部分赃款进行分配,促进这些少年的犯罪欲望。”

“太可恶了。”丁局长咬牙砸了一下桌子。

“我们正在秘密侦查取证,争取一网打掉这个犯罪团伙。”王鹏说,“尤其是现在团伙首领可能犯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罪名。重伤一级,可是重罪了,擒贼先擒王,赵壮归案了,这个团伙也就会消失了。”